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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牌娱乐不欢乐故意伤人被判刑
来源:广西普法网 作者:黄国仙 浏览次数:15156 发表时间:2016-02-22 11:11
“斗地主”是扑克牌游戏的一种娱乐方式,既可以在网上自娱自乐,也可以邀约二、三个友仔面对面地斗一番,消除疲劳打发时间。但现实生活中,极个别人把此游戏娱乐方式作为赚钱的方式进行赌博,在利益面前互不相让,其结果令人惋惜。
2015年8月27日1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建某某和山某某与桂某某、志某某、武某某4人在天某某家一楼车库内,用扑克牌玩“斗地主”游戏,大家约定每局10元赌注。在玩了几分钟后,新一局刚发完牌,到叫地主环节时,山某某和桂某某两人都表示自己牌面不好,不叫地主,轮到武某某叫地主,武某某也表示不叫。他们三人便将牌丢在桌面混在一起,想重新发牌。按照斗地主的游戏规则,应该是轮到建某某不叫地主之后,参与打牌的所有人才能丢牌重新发牌。建某某当时的手牌里面有3个“炸弹”,他觉得如果继续玩自己肯定能赢,建某某便认为其他人违反了游戏规则,应各自付自己10元。建某某便直接伸手去拿山某某的钱,山某某则用左手压住自己的钱不愿意给,并用自己的右手轻轻拍建某某的手,建某某十分生气的打了山某某一巴掌,山某某挨打后十分生气的站起来离开牌桌准备回家,建某某看见山某某站起来却以为山某某想冲过来打他,建某某便用手压住山某某的脖子将其往地上摔,面部朝地,接着建某某用脚踩了山某某腰部一脚,右手拳头又打了他后背肩部两拳。案发后,经那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山某某住院其间,建某某赔偿山某某各种治疗费用共14000元,山某某谅解了建某某。
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建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受害人的医疗费,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近日,那坡县人民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8月27日1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建某某和山某某与桂某某、志某某、武某某4人在天某某家一楼车库内,用扑克牌玩“斗地主”游戏,大家约定每局10元赌注。在玩了几分钟后,新一局刚发完牌,到叫地主环节时,山某某和桂某某两人都表示自己牌面不好,不叫地主,轮到武某某叫地主,武某某也表示不叫。他们三人便将牌丢在桌面混在一起,想重新发牌。按照斗地主的游戏规则,应该是轮到建某某不叫地主之后,参与打牌的所有人才能丢牌重新发牌。建某某当时的手牌里面有3个“炸弹”,他觉得如果继续玩自己肯定能赢,建某某便认为其他人违反了游戏规则,应各自付自己10元。建某某便直接伸手去拿山某某的钱,山某某则用左手压住自己的钱不愿意给,并用自己的右手轻轻拍建某某的手,建某某十分生气的打了山某某一巴掌,山某某挨打后十分生气的站起来离开牌桌准备回家,建某某看见山某某站起来却以为山某某想冲过来打他,建某某便用手压住山某某的脖子将其往地上摔,面部朝地,接着建某某用脚踩了山某某腰部一脚,右手拳头又打了他后背肩部两拳。案发后,经那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山某某住院其间,建某某赔偿山某某各种治疗费用共14000元,山某某谅解了建某某。
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建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受害人的医疗费,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近日,那坡县人民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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