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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再转包,出了事故也要连带承担
来源:广西普法网   作者:盘春兰   浏览次数:15020   发表时间:2016-03-28 10:25
    近日,广西来宾市忻城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死者善后事宜得到顺利处理。

  忻城县城关镇林某某口头将旧房拆除工程发包给陆某某,陆某某用勾机将旧房大部分拆除后,剩下一面靠近他人房屋的砖墙,需用人工拆除,便电话联系潘某某,愿意出1000元费用人工拆除该面墙,潘某某答应后,又找来小工黄某某,以每天120元的人工费,把拆除该面砖墙的工程交给黄某某来完成。不料,黄某某拆除到第4天下午时,发生了砖墙倒塌的意外事件,导致黄某某死亡。

  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林某某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便向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收到调解申请的第二天,调解员召集死者家属、林某某、陆某某、潘某某到城关司法所调解室进行调解,由于死者家属人数众多,调解员要求家属方选出5个代表参加调解,当天上午十点,调解会正式开始。

  调解过程中,纠纷双方首先分别陈述了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然后就赔偿数额进行激烈讨论。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林、陆、潘三人表示不能接受,并建议死者家属通过诉讼程序,他们愿意根据法院判决的数额进行赔偿。最后调解员根据2015年广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事件本身,计算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并要求纠纷双方参照计算出的最高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既不能漫天要价,也不能不合法理。

  此时,死者家属代表表示需要离场商议。调解员便在调解室外和死者家属分析通过诉讼程序的利弊。另一名调解员则做林、陆、潘三人的思想工作。经过调解员不间断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林某某、潘某某、陆某某共同赔偿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5万元人民币。其中林某某、陆某某分别承担5万元,潘某某承担4.5万元。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现场付清所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