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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醉汉开车相撞 一同领刑又罚金
浏览次数:17955 发表时间:2016-05-27 16:52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口头禅谁都会讲,但落在行动上有些人却觉得很难。2015年6月3日23时30分,云南省富宁县明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广西那坡县县城方向往富宁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那赖砖厂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广西那坡县城厢镇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同时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疆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3.5mg/100ml;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1.5mg/100ml。经那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两人各负同等责任。
疆某某、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近日,疆某某、明某某分别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亲朋好友相聚,免不了以酒助兴,喝酒未偿不可。但千万记住:别酒后开车!这样的要求和约束,都是为了你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要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而触犯刑法,更不要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人为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信息来源:广西普法网
疆某某、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近日,疆某某、明某某分别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亲朋好友相聚,免不了以酒助兴,喝酒未偿不可。但千万记住:别酒后开车!这样的要求和约束,都是为了你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要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而触犯刑法,更不要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人为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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