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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热议新《旅行社条例》:优秀导游将成稀缺资源
   浏览次数:85432   发表时间:2016-09-01 15:55
 

 81日,国家旅游局就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一发布,迅速吸引了各界的目光,也引起了北海旅游界的关注,大家对新规所提出的旅行社须配备的导游数量,对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相关规定、出境保证金可操作收取途径等内容极为关心。新《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对旅行社影响较大有以下几方面:

   一、细化《旅游法》、简政放权

   新《条例》使《旅游法》更具有可操作性,立法的目的更好地实现了,例如,对旅游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增加了“协商一致并由旅游者签字”、“购物的时间、购物场所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等内容,体现了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保护。同时,下放审批权限、规范网络经营、强调安全生产、维护游客权益,都是新《条例》的亮点所在。

   二、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在线旅游企业、线上旅游交易平台的兴起,以及目前常见多发的在线旅游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网络搜索引擎提供虚假信息等问题,新《条例》与时俱进作出新规,首次明确了网络平台(OTA或旅行社网站)应对其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未来优秀导游、领队将成“稀缺资源”

   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旅游法》对于导游数量的规定,旅行社必须有不少于3名导游,出境社必须有不少于5名领队。针对导游、领队人员的数量和比例提出的硬性规定,结合国家旅游局有关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的动作,可以判断,未来优秀导游、领队人员将成为旅行社行业的“稀缺资源”,无论是旅行社业务的正常开展还是导游自由执业平台的搭建,都离不开大量导游领队人员的加入。这将使导游领队人员专业服务的价值得到进一步的认可和提升。

   四、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相关规定需进一步明确

   新《条例》要求合理安排其他旅游者的行程,不得使其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时间浪费,并且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

   五、 调研出境保证金收取途径

   对于旅行社业内普遍存在的收取出境旅游者“防滞留保证金”的做法,新条例明确表示不得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收取,并要求“出境社、边境社可以通过与旅游者、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旅游者出境旅游保证的范围、金额、期限和责任等内容。”

(市旅发委  姚梅琼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