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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13年后诉离 妻子获补偿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18229   发表时间:2017-04-18 14:39

    1988年4月,赵某与王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即同居生活,并按当地民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2002年,赵某外出务工。可令王某没想到的是,赵某一去就是13年,连其父母去世也未回家奔丧。直至2015年6月,赵某才第一次回到家中。更让王某难以接受的是,赵某一回来,就向法院申请要求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底,赵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答辩称,赵某外出后,一直是她在照顾赵某父母和儿子,就连赵某父母的丧事也是自己料理的,如果要离婚,也应当补偿她这些年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费用。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曲塘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和王某相识后即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之间系事实婚姻关系。赵某自2002年外出至2015年未归,不尽夫妻义务,可以确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赵某要求与王某离婚,予以准许。赵某对家庭、父母和子女不闻不问长达13年,而王某一直尽职尽责,独自一人赡养赵某父母、料理赵某父母丧事,并将婚生子抚养成人,对家庭做出了巨大贡献,酌定由赵某补偿王某子女抚育费和赡养费等合计3万元。

独自赡养父母抚养孩子理应获补偿

■以案释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赵某外出长达13年,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三条都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上述法律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的稳定,尽管起诉时本案双方当事人所育婚生子女已成年,虽不存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但王某在赵某离家后为了抚养子女的确付出了很多,如果完全不考虑王某的付出也是不合情理。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考虑到王某的付出,判令赵某给予王某抚养费上的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王某对于独自抚养子女的付出是合理的。

    而对于赡养费,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王某在赵某外出长达13年的时间里,为其父母养老送终,并不是其法定义务,所以赵某应给予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