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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使用留置措施 有效推进调查工作
来源:北海市纪委监委   作者:卢展州、罗瑞生   浏览次数:8741   发表时间:2018-10-10 17:10

“我不签,我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党员,你们不能这样对我。”近日,涉嫌共同受贿犯罪的某被调查人被海城区监委依法采取留置措施,面对调查人员出示的留置决定书,一开始表现出非常的“不服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虽然你不是监察对象,但你涉嫌共同职务犯罪,我们有权对你采取留置措施。”当调查人员义正严辞向其说明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只好悻悻地在留置决定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北海市县两级监委自今年2月挂牌成立以来,已先后依法办理留置案件15起,从中发现问题线索一批,为依法有效开展监察提供了有力保障。

“留置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最重要、最有力调查措施,也是各方面高度关注的调查手段,必须严格规范审慎稳妥使用”。为确保严格规范,北海市监委严格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坚持对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严把留置“第一道关口”,并研究制定多项纪法衔接规范制度,从报批、审批、执行、解除以及管理等环节对留置措施的使用作了具体细化,确保留置措施依法依规使用。

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北海市监委注重对案件的科学分析、果断研判,善用留置措施。今年该委查处的多个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果断采取了留置措施,使得案件快速突破。如,在办理农业扶持资金领域案件中,依法对陈某、王某等多名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企业老板、企业高管采取留置措施,对这些在监察体制改革前“难监督”“监督不到”“找不到监督抓手”的对象施以重拳,构筑“铁笼”,有效推进审查调查工作。

为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和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顺畅,北海市监委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对留置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全程留痕”。在重要案件中,提请审理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为案情的梳理、定性进行“导航”。在办理市监委成立后首例留置案——北海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付宏涛涉嫌严重职务犯罪案时,严格规范使用了留置等9种调查措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付宏涛数十次共挪用公款179.95万元、贪污95.6万元罪的事实和证据均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和采信,犯罪嫌疑人付宏涛在庭审现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留置是最重要的监察措施之一,必须加强约束规范,防止权力滥用”。为了加强对留置措施使用的监督,北海市监委要求调查组在被调查人员被留置后的第一时间向其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既要求其如实供述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也告之应享有的权利。为进一步强化内控,市监委还建立了在解除留置措施前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干部监督室组成调查组与被留置人谈话的制度,切实加强对留置的全程监督。

北海市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敢用、善用、慎用、严用留置措施,通过不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使得不敢腐的成果愈加巩固,震慑作用愈加凸显,毫不含糊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