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国庆、中秋双节前夕,为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力度,严肃社区矫正纪律,确保做好双节长假期间维稳保障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十九大胜利召开,海角街道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开展训诫教育活动。
活动中,该司法所所长李发有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作训诫教育讲话,同时通报了一起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某(女)因不按时报到、不参加集中学习和集中劳动受到警告处分的案例。会议还向社区服刑人员介绍了北海市、海城区当前经济发展新形势,并要求社区矫正人员积极往前看,不断提升自我矫治能力,努力回报社会,主为家乡的稳定发展尽心尽力。 活动中,社区服刑人员通过观看了心理访谈节目《我的前夫是赌棍》,进一步加深了对于赌博犯罪行为的认识,同时结合自身情况,纷纷讲述了自己的观后感,并表示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整个会议氛围严肃认真,收到了较好的训诫教育效果。
此次集中训诫教育活动,强化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观念和服刑意识,使社区服刑人员意识到自己也是社会一员,在考验期内更加要严格要求自己,为海城区的安全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充分展现了基层司法所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街道办的双重领导下,以更加贴合基层实际的保障举措,有力管控了辖区内的特殊人员,为两节期间和十九大期间的社会安全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六种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如下: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社区服刑人员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就应当给予警告。警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具有应予警告的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警告与刑罚执行变更直接关联,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应当收监执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刑罚。社区服刑人员对警告决定不服的,可能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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