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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操作指南
   浏览次数:11916   发表时间:2018-08-20 00:00
公证操作指南 一、项目名称和性质: 1、公证服务; 2、性质是便民服务。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四、受理的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证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五、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六、申办公证事项提交材料: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具体事项分列如下: 出生公证,办理出生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具体到市、县)及父母姓名(父母已故的要注明); (3)申请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亲属关系公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3)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公证,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书;未婚的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书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及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丧偶后有(无)再婚证明; (3)申请人的双人合影照片三张或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三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4.学历(学位)公证,办理学历(学位)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5.经历公证,办理经历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什么单位从事何种工作或担任何种职务。有职称的应提供职称证书,如工程师证、厨师证、教师证等; (3)申请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6.有(无)受过刑事制裁公证,办理有(无)受过刑事制裁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二) 国内民事类公证及应提供的材料: 国内民事公证主要包括继承权公证、遗嘱(遗赠)公证、赠与公证、民事协议类公证(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及析产协议公证)及委托书公证等。 1. 继承权公证,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等;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与妻子子女关系的亲属证明(见附件)。上述证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人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如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立的遗嘱,须经当地遗嘱检验部门检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外交认证。 2. 遗嘱、遗赠公证,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立遗嘱(遗赠)人及遗嘱(遗赠)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例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等;如果是遗赠,而遗赠受益人是法人的,则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 (2)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3)草拟的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不会书写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盖章; (4)亲属关系证明(见附件)。立遗嘱人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记载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及生育子女状况等。 3. 赠与公证,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方、受赠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赠与方应提交的材料; a.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b.赠与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c.赠与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其他财产应提交相应的产权凭证; d.赠与财产为共有的,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赠与。 (2)受赠方应提交的材料: a.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b.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c.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4. 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3)相关的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存折、股票等; (4)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5. 析产协议公证,办理析产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析产协议书; (3)被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及房屋共有权证书)。 6. 委托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包括:委托办理继承手续、委托管理、处分房屋、委托诉讼等种类;但是,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书、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的正文。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民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有无转委托权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委托授权的处理事宜的依据。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管理、处分房屋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婚姻状况证明;委托诉讼的,须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办理委托处分房屋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夫妻双方到)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 (2)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借款合同、保险单、保险发票 (3)有无查封抵押的查档证明、抵押登记材料(抵押登记证明书或他项权证等)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受托人身份证 (三) 国内经济类公证及应提供的材料。国内经济类公证包括经济合同公证、借款及金融公证、技术合同公证及提存公证、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等。 1. 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公证,办理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贷款方应提交的材料: a.法人营业执照(经年审)原件; b.《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原件;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d.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2) 借款方应提交的材料: a.个人借款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 b.企业借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审)原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c)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d)借款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的,应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协议及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3) 抵押方应提交的材料: 抵押方为个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b)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明,并取得配偶的同意;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c)以房屋抵押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为共有的,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d)抵押物评估报告; (e)抵押物清单。 b. 抵押方为企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审)原件; (b)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c)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d)抵押物产权证明。以房屋抵押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需提供相应的产权凭证; (e)抵押物为共有的,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文; (f)抵押物评估报告或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的书面证明; (g)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以其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抵押的,需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协议及同意抵押的董事会决议; (h)抵押物清单。 (4) 保证方应提供的材料: 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审)原件; b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c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d 保证方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的,需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协议及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借款方、贷款方、担保方在办理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公证后,需到抵押物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方可生效。 2. 提存公证,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2) 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 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4) 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3. 证据保全公证,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2) 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当事人与灭失事实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文件、资料; (3) 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或其它能够说明申请办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有关证件; (4) 需要保全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七、办理程序: 公证服务流程图 八、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办理数量:无限制 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十一、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十二、办理地点:北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西南大道340号)。 十三、咨询电话:0779-3089040投诉电话:0779-3156569。 附件:亲属关系证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