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海市委办、市人民政府办印发实施《北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生态北海、美丽北海建设。
按照实施方案安排,2018—2019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立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组织落实配套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初步形成北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机制;开展案例筛选和案例实践。
到2020年,通过总结试行经验,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遵循依法推进、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公众监督、典型示范五项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启动、调查及鉴定评估机构选定、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做好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制定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大经费和政策保障、鼓励公众参与、广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案例调研、强化履职监督、加强新闻宣传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和草原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自治区、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实施方案的出台,是北海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逐步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健全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北海市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