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北海法治网! 主办单位:北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北海市司法局
今天是2026年7月22日 星期三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正文
打印
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11057   发表时间:2015-06-05 17:05
86px 38px 86px; color: #525353;/*font-size: 16px;*/line-height: 30px; font-family:'Microsoft YaHei','SimSun','Arial Narrow';">

北司发〔201523

市辖县(区)司法局:

为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备案审查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社区矫正备案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局。

 

附件:社区矫正备案审查办法

 

 

                             2015年5月20

 

社区矫正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案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范围内对提请撤销缓刑案件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司法局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应当按照本办法,报请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条 县(区)司法局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接收到的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

(二)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

(三)社区服刑人员评审鉴定材料;

(四)社区服刑人员考核材料(月度考核表、年度考察表); 

(五)社区服刑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撤销缓刑建议书;

(七)市司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当对县(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案件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认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