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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24937   发表时间:2017-12-08 16:52

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39号)要求,将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要求融入我局办公室办文、办会、办事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五公开”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 将北司发、北司报、北司函、北司复、北司复字等5种公文形式列入标注公开属性的范围,即在发文笺中设置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环节,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类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

(二)拟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事由。相关理由种类,以列举方式标注在发文笺中。不公开的种类主要包括:一是危及国防、外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事项的信息;二是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利益的信息;三是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四是涉及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信息;五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六是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包括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各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信息;七是不成熟的过程性信息;八是与行政机关履行外部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纯属内部事务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种类较少,主要涉及个别或少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有关行业政策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三)以我局名义出台有关政策的,承办科室公文报批时应一并附上拟出台政策的公开属性。拟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事由。未附相关材料的,局办公室作退文处理。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完善有关会议的公开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以我局名义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应在处理笺中注明是否公开、公开的形式等环节。

对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议题,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将政策文件解读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对以我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牵头起草科室上报代拟稿时应将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含解读材料,下同)一并报送。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代拟稿不同步报送的,办公室予以退文。正式文件印发后,由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和解读材料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四、将公众参与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以我局名义出台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起草的11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公众参与程序。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五、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

在现有公开内容基础上,梳理制定我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依法确定公开事项。

文件印发后,属主动公开的,办公室应及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六、完善公众参与渠道

在北海司法行政网设置“民意征集”专栏,局机关各科室自行起草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一般的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外,还必须通过此专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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