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浏览次数:14790 发表时间:2019-04-15 17:15
【国务院决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目录第75项。(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次修正);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公布的“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次修正);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承办机构:北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实施对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的个人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实现: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79)3156582;投诉电话:(0779)396060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