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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触及刑法被判刑
来源: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51481   发表时间:2020-04-23 09:14

日前,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向合浦县人民法院起诉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分别于20191027日、29日、30日、31日四天,容留何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等人于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容留他人多次吸毒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1226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合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民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