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司发〔2020〕60号
各县、区司法局:
为加强2021年村“两委”换届中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作用,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全力促进法治北海、平安北海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北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加强村“两委”换届工作中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020年6月12日
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村“两委”换届工作中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诞生100周年,也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全市村“两委”要全部换届,根据中北海市委组织部北组通〔2020〕32号关于印发《2020年北海市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和北组通〔2020〕33号关于印发《北海市2021年村“两委”换届准备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为加强2021年村“两委”换届中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作用,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基层农村 “两委”换届工作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推动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有效推进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村“两委”换届同步进行,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设置工作机构,选准配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基层依法治理,助推“乡村振兴”。
二、具体内容
(一)建立健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村民委员会(社区)辖区内人口分布、纠纷状况等情况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人。要求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员组成情况及时上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汇总后逐级报县(区)、市司法局备案,并及时、完整录入基层司法行政综合管理系统。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文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
(四)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每个村(社区居)委会培养和配备1-2名“法律明白人”任专职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委员,还应当有适当自然村村民代表组成;同时动员和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参与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中。
(五)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优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尤其是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学历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在年龄结构上,要注意老、中、青相结合并适度推进年轻化。在专业结构上,要注意各种专业、从业背景相结合并适度提高法律专业或法律从业背景人员的比例。在学历结构上,尽量提高总体学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司法局、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协调争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落实领导分片联系制度,指导责任到人,认真做好指导各村(社区)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推选工作,并就如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配强调解员队伍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可行的指导性意见,在换届中督促各村(社区)付诸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推选工作中,要坚持党建工作为引领,积极配合村“两委”换届工作,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让群众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组成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确保在村(社区)调委会改选时,真正把符合要求的人员推选或聘任到村(社区)级调委会中来。
(三)保持人民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推选工作中要做好协调工作,使热爱调解工作,有较高威信,善于化解矛盾纠纷,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懂法律、懂政策的调解员继续留在调委会中从事调解工作,以确保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四)强化保障措施。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要主动协调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力度,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纳入基层组织考核内容,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基层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市、县(区)司法局要抓紧协调同级财政出台本级保障措施;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工作条件。
(五)注重协调衔接。县区司法局、镇乡(街道)司法局,要指导好镇乡(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换届工作,要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密切配合,确保在换届选举中,调解组织不瘫痪、工作不停顿,防止因换届而影响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按照今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部署,继续抓好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特别是可能影响换届选举准备工作的纠纷苗头,要及时组织力量防范化解,确保明年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