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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司法局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浏览次数:30964   发表时间:2020-03-11 11:40


张传卫:

     本机关于2020310日收到合浦县珠乡法律服务所提交的《关于申请注销张传卫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的报告》。

经查,你于20056月经本机关审查同意准许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并取得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由于你本人决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向你调查询问,你本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不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0项、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注销你已取得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号码:3200503110000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或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司法局

2020年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