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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职工在施工值班期间,食用保护动物中毒是否算工伤
来源: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浏览次数:81800   发表时间:2020-12-15 15:59


案情简介

2018年331日,赖某与一家从事海湾工程建设企业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831日起至2022228日止,约定工作岗位为船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2020年,因工程建设需要,公司安排赖某跟随施工船进驻某港湾施工。2020611日赖某值班期间因食鲎中毒,医院诊断为:重度食物(鲎)中毒、缺氧缺血性脑病、休克、肺部感染、继发性癫痫、上消化道出血。目前赖某在医院治疗,处于晕迷状态。

公司认为赖某在施工船上食鲎中毒属工伤,遂向某市人社局申报工伤。

案情调查

该公司承揽的工程于202066日完工,施工船停在某港湾,船员轮休。202066日至610日期间,公司安排赖某星一个人在船上值班。施工船配有厨房。施工船船员伙食补贴标准为20//天,按出勤天数计算,每个月支付一次,作为船员集体伙食费用,自行购买食材。另外,中国鲎、南方鲎和圆尾鲎是重点保护动物,在《中国物种红色名录》分别为濒危级别和易危级别。

焦点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公司与赖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的工作安排,赖某20206102200在船上食用鲎中毒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食鲎是否属于满足生理需要,成为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最为关键的因素。

认定结果

某市人社局认为鲎不是日常生活食材,解决正常的生理需要应当食用安全的食品。赖某居住在沿海乡镇,心智正常,应当知道国家禁止食用鲎,并且所食用的鲎不是单位提供的。赖某吃鲎中毒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不予认定为工伤。

延伸思考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简单地理解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三要素是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工作原因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间接工作原因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项(如喝水、用餐、上厕所等),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本案中,赖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毒,但是其食用存在安全危险保护动物的行为与工作职责无关。(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