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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以案释法,北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件
来源:北海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86025   发表时间:2021-08-30 16:49


一、赖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0年1021日、22日,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合浦县石康镇某地的赖某某气瓶充装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且未能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赖某某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气瓶充装,充装的气体尚未销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执法人员即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当事人进行气瓶充装的充装设备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等进行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缔当事人经营的气瓶充装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43只;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件评析及消费提示】“燃气安全无小事”,燃气作为城市生产生活的重要能源,应用日益广泛,但由于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如果使用不当将会引发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气瓶充装单位依法需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经营者要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触及法律底线,扰乱燃气市场秩序。同时,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到取得经营许可的正规液化气充装站购买瓶装燃气,切勿因贪图方便和便宜而购买无证经营点的产品。一旦发现有非法充装、储存液化气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北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情况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发布含有投资回报内容“6.5万买商铺,下个月就能收租!6.5万买商铺,5年回本!6.5-9.66万元买下一铺,月月收租。年收益10%。买两个铺,5年赚回一铺......”等用语的广告,涉嫌违法发布广告。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当事人以图文推文的方式在其运营的微信订阅号头条发布广告内容,推广某产业项目。其发布内容为“6.5万买商铺,下个月就能收租!6.5万买商铺,5年回本!6.5-9.66万元买下一铺,月月收租。年收益10%。买两个铺,5年赚回一铺......”的广告,上述广告内容含有收益保证性承诺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长,并深刻认识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删除了违法广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第(五)项所列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2、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6000元。

【案件评析及消费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北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订阅号头条发布的上述违法广告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内容,易误导投资者产生对广告内容所推销的商铺产品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误解。对本案的处理,有利于规范北海市相关房地产广告内容,保护消费者的购房投资安全。

(二)目前,依然存在有个别产业开发商通过自媒体平

台、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夸大宣传、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完全相符的情况,对买方造成误导,这种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管理方面的规定,买方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提醒消费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依据,如果购房人认为广告宣传的事项是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增加到合同内容中,并设定违约责任。因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购房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可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北海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海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收银台处的酒类展示柜上发现摆放有标示为“yellow tail”的、声称为红酒的预包装食品4瓶,无中文标签标识,摆放位置标识有价格。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当事人经营的“yellow tail”红酒,用于供应给就餐客人,于20211月从北海市海城区某商行购进6瓶,其中4瓶无中文标签,另2瓶张贴有中文标签。至被查处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552元。

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yellow tail”红酒,不符合该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且其所采购的违法食品均未售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货值金额552元,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从轻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红酒4瓶;2、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件评析及消费提示】(一)在案件查处中,执法人员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对商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同时,也对如何规范标示食品标签问题进行指导。商家已规范其食品的必要信息标示情况,既对商家轻微违法行为,践行了保护北海招商引资良好环境的大方针,有效疏导清理了商家销售不规范食品后续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维护我市食品经营市场良好秩序,又保障了我市市民及外来游客购买到信息齐全、安全规范、称心满意的食品,保护了我市良好的旅游城市风貌。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识,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或来源不清的外文食品,可能属于假冒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其包装是否有中文标签,消费时要索取票据,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可向市场监管等部门咨询或投诉举报。



四、北海市海城区某眼镜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海市海城区某眼镜店使用计量器具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店内验光区摆放有一台正在使用的标示型号为FA-6000A客观式全自动电脑验光仪,一台型号为JD-2000B焦度计。上述两台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但均未贴有检定合格证(印),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

【处理过程及结果】当事人从20186月起开始使用标示型号为FA-6000A客观式全自动电脑验光仪用于眼镜配制场所验光使用,型号为JD-2000B焦度计用于眼镜配制场所对眼镜镜片焦度的测量,其使用上述计量器具用于眼镜配置的时间超过30天。

上述计量器具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所列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其表面没有强检合格印(),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证书期间。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上述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从重处罚情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点关于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处罚情形“从重”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上30天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

【案件评析及消费提示】眼镜配置店使用的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是验光配镜必需的计量器具,缺一不可,其均为国家强检计量器具,需经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才能使用。只有使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验配设备是才能保证所配眼镜符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避免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经营者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宣传,要求经营者依法申报、使用验光配镜计量器具,对不合格的验光配镜计量器具责令其检验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此外,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行文自201741日起对强制性计量器具的检测已不再收取检测费用,全部费用国家财政拨款支付。希望各眼镜配置单位依法守法、诚信经营,秉着为消费者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按时按规做好计量器具的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