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司法局:
《北海市司法局百家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3)》已经局党组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标准
2.北海市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表
2021年6月24日
北海市司法局百家人民调解工作室
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3)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司法部《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人民调解室建设,创建品牌效应,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北海、法治北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推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要求,《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北海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办发〔2021〕19 号)、《关于印发〈北海市平安建设“十大行动”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北政法〔2021〕35号)等文件的工作部署,切实将党史学习和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成效,化解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形成适应矛盾纠纷多元化复杂化专业化形势需要、覆盖重点行业专业领域、功能作用充分发挥、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全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调解为人民,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标准,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法设立,规范运行。遵守《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运行。
(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品牌。从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特色和公信力;立足基层实际,根据调解员擅长领域和专业特长,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调解工作品牌
三、工作目标
积极完善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发挥我市荣获全国模范调解员吴方权的银海区侨港“一站式解纷工作室”“吴方权调解工作室”等示范效应,充分整合道德模范、乡贤能人、名优律师、调解能手等社会资源,全面部署、重点突破、先行先试、统筹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在我市分三年(2021—2023)建设一百家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一乡镇(社区)一品牌”全覆盖,做到尽早发现矛盾,尽早调解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一)2021年建立40家人民调解工作室,其中合浦县建设16家,海城区建设10家,银海区建设8家,铁山港区建设6家。
(二)2022年建立40家人民调解工作室,其中合浦县建设16家,海城区建设10家,银海区建设8家,铁山港区建设6家。
(三)2023年建立20家人民调解工作室,其中合浦县建设7家,海城区建设5家,银海区建设4家,铁山港区建设4家。
四、工作步骤
(一)筹备谋划阶段(2021年1-5月份):各县(区)司法局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本辖区内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方案,把建设调解工作室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重大项目来抓,指导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县(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出所)、企业、事业单位、乡(镇)、村(社区)等矛盾纠纷易发或集中受理、处理的基层单位设立派驻该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可以为公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各县(区)司法局要全力抓好人民调解人才库的建设,从当地专职人民调解员、道德模范、乡贤能人、退休老干部、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和基层德高望重的人士等群体中遴选优秀人员建立健全人才库,完成调解工作室人员配备、办公场所选址和相关准备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先行先试挂牌成立一批示范点。各县(区)司法局填报《人民调解工作室申报表》(附件2),连同2021年调解工作室建设方案于7月31日前报市司法局。
(二)建设阶段(2021年6-11月份):各县(区)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批复的建设方案及《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标准》(附件1)要求,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落实办公场所,全面建成办公条件达标、人员配备到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发挥个人和专业调解团队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切实解决基层矛盾纠纷化解问题。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12月份):市司法局组织人员对建成的40家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四)后续建设:各县(区)司法局分别将2022年、2023年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方案于当年2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按照上述步骤持续推进建设。
五、建设内容
(一)机构性质
人民调解工作室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是传统调解组织形式的创新发展,是基层调解组织触角的有效延伸,是我市为了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而进行的强基工程之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命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全称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驻所在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室”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全称“某某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某某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室”;属于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员的名字或能够体现其特色的名称命名。全称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个人姓名或习惯称呼”和“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简称“某某工作室”。为统一规范,增强“北海市百家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工程”的辨识度,人民调解工作室牌匾由市司法局统一制作。
(二)队伍建设
1.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员组成。工作室可以由一名调解员组成,也可以由多名调解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聘具有相关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专业调解服务或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承接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必须具备调解纠纷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够满足群众的调解需求;鼓励退休政法干警、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基层德高望重的人士等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推动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调解工作团队。
2.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各县(区)司法局将定期汇总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告市司法局。要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组织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工作室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选聘、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要建立工作室撤销、退出、变更和补充机制,及时掌握人民调解员工作情况,被聘用的人民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用机关解聘,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弄虚作假,虚报申请资料获得个人调解工作室命名的;因身体、工作变动等个人原因申请不再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因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因调解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应予解聘的情形。
(三)业务建设
1.工作室职责。开展辖区内一般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参与化解家庭、邻里、医疗、工伤、劳资、拆迁征地等传统性矛盾纠纷基础上,强化对退役军人、物业、金融、婚恋情感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当好法律政策解说员,引导辖区居民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主动向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做好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认真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活动应接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加盖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强化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实现矛盾就地化解,不上交、不激化。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学习培训、纠纷登记、排查调解、回访、信息反馈、考核奖惩、统计报送、文书档案等制度。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作室的动态管理。
六、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各县(区)司法局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加强指导,督促落实。要主动汇报建设情况和工作成效。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总结建设经验,固化成功经验,推动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做法。
(二)工作保障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原则,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经费由各县(区)承担,具体经费渠道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从同级财政安排给司法机关的预算经费中解决。仍有不足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从中央和自治区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等经费渠道中统筹解决。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享受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在补贴、培训、表彰等方面同等待遇。
(三)考核机制
各县(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接受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及所属乡镇、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情况纳入市级对各县(区)年度 “法治建设”专项绩效考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