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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司法简报 第十九期
   浏览次数:9987   发表时间:2012-10-30 11:28


北海司法简报

第十九期

(总第390期)

北海市司法局办公室编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目  录

化解矛盾创新招“诉调对接”见成效

——银海区司法局、银海区法院联合实施“诉调对接”

安全生产事故起纠纷  司法所化解保稳定

化解矛盾创新招 “诉调对接”见成效

——银海区司法局、银海区法院联合实施“诉调对接”

近日,一个调解了1年多的纠纷案件在银海区司法局、银海区法院联合开展的“诉调对接”中得到解决。在侨港镇渔民黄亚枚和梁羽青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后六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座谈协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不合而长期无法结案,此次在诉调对接模式下,由派驻法官一起参与进行调解,对双方协商结果进行法律保护,使事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节约了司法成本。这是侨港镇“诉调对接”调解室成立以来所调解成功的案件之一。

银海区司法局联合银海区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和共同努力,今年五月份银海区四个镇相继成立了诉调对接调解室。自调解室成立以来,该区各司法所共调解了8起久调不决的纠纷,其中有一些是进行过多次协调无果,持续时间比较长的疑难积案,在法院的指导下,调解结果得到了良好的执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银海区司法局积极推进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及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诉调对接是指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对接,是司法调解的前延和人民调解的后续,目的是通过司法途径赋予人民调解结果司法效力,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更加便捷、经济、高效地得到解决,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诉调对接机制”按照“依法、自愿、合理、便民”的工作原则认真接待、受理来访群众的诉求;调解矛盾纠纷;转办、交办纠纷及需联合调处的协调;督办、检查、指导矛盾纠纷的调处。银海区四个镇司法所在银海区法院的支持下建立起专门的纠纷调解室,是银海区司法局联合法院实现资源共享、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

首先,有利于平衡法律、政策、利益三者的关系。从国家职能重心转变角度看,大调解机制使得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得到有效拓展和改善;从司法行政方面看,有些纠纷很难找到法律根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更适宜和更具优势;从调解的特点看,人民调解以便民、亲民、利民,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独特的优势,参与到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共同合作的诉调对接机制中,这改变了以往人民调解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局面,比裁判更能体现社会效果。有利于基层司法所进一步开展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其次,有利于节约司法等社会资源,止纷息讼。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高涨与司法权威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传统的非诉解决纠纷功能的弱化,法院判决之后又不能完全定纷止争,上访问题的因扰等。实际上,很多纠纷没有必要到法院解决,诉讼既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唯一途径,也不是“万能良药”,即便到了法院,也没有必要由法官来解决,完全可以将一部分化解矛盾的工作分流给社会力量,既能缓解司法资源短缺的矛盾,又能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司法行政拥有健全完善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由司法所和村(居)委干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调解员队伍具有素质好、经验丰富的优势。通过“诉调对接”工作,将处理矛盾的关口前移,最终实现前期工作做的好,后期工作就轻松的良性循环。

再者,联合区法院审判指导,通过司法途径赋予人民调解结果司法效力,能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和人民调解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当事人可以不借助律师而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自行解决纠纷,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直接请求法院进行确认,其与法院判决一致,不需要任何费用,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此外,人民调解大大缩短纠纷化解时间,一般的民事纠纷从法院立案到审结,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从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简易案件经人民调解免除了严格的司法审判各个必经阶段,通过简易的事实认定代替严格的举证责任,直接进入纠纷的核心进行调解。由法院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专业指导员,对调解程序和协议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调解质量,避免不当调解。同时,依照《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北海市银海区司法局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当事人申请立案的纠纷,可以提请区法院优先办理。

为保障诉调对接机制的顺利运行,银海区司法局和银海区法院每月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交流总结和推广诉调对接工作经验。通过以上的措施确保调解与诉讼能有效衔接,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处理多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诉解对接”的程序便利性、非对抗性,真正将多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银海区司法局 李翰 陈榆)

安全生产事故起纠纷  司法所化解保稳定

近日,铁山港区司法局营盘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纠纷,避免了矛盾冲突的进一步激化,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2012年5月28日晚上8时,家住铁山港区营盘镇白龙社区坪底村群众陈某之子陈某少在白龙海堤水毁修复工程施工现场玩耍时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营盘司法所在接到白龙社区干部的汇报后迅速组成工作组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着手开展调查取证和走访工作。经调查走访得知,事故现场系北海市铁山港区水利局发包的北海市铁山港区白龙海堤坪底段水毁修复工程工地,承包方为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死者亲属认为施工现场没人看守且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直接导致陈某少的死亡,并提出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工程承包方张某认为陈某作为家长没有监护好死者(死者陈某少系未成年人)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双方在死亡赔偿金额上僵持不下,调解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6月2日上午,死者家属30多人上访到营盘镇政府“讨要说法”,要求相关部门立即解决此事,称事情如得不到解决他们就不离开。该镇镇长杨晓峰、司法所负责人林坚利接待了死者家属,并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边了解具体情况,一边安慰情绪激动的死者亲属,耐心开展调解。由于死者亲属与工程承包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双方一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随后,在杨晓峰镇长极力安抚死者家属,承诺尽快解决此事后,他们才答应回家等待结果。

送走死者家属后,为使纠纷早日得到妥善解决,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司法所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分成两个工作组,分别到双方的住处开展工作,与他们“谈心”。工作人员首先以诚恳的态度争取了当事人双方的信任,同时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对他们循循善诱、讲法释理,引导双方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分析利弊。经过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近日,终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工程承包方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21万元,而死者家属也表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及阻挠甲方施工。至此,一起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

(铁山港区司法局营盘司法所 林海英)

责任编辑:董莹        校对:董莹       排版打印:李书燕

自治区司法厅赵波厅长、司法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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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艳琼副市长。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辖县(区)党委、政府;各兄弟地市司法局。

本局领导、各科室、各县(区)司法局、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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