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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司法简报 第二十一期
   浏览次数:9725   发表时间:2012-10-30 11:28


北海司法简报

第二十一期

(总第392期)

北海市司法局办公室编             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

北海市铁山港区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铁山港区司法局和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结合该区实际,建立了“检调对接”工作机制,首次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入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这是“大调解”工作中的一项有益探索。

“检调对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受理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程度较低、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侵害人与被害人自愿接受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正式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的,由检察机关根据调解协议依法作出不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进行其它处理的一种工作机制。

该区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明确了5大原则,即: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原则;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原则;当事人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检调对接”工作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有关规定适用刑事和解办理案件启动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人民调解的权利。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及时制作移送调解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案件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案件后,应在次日即开展调解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解;犯罪嫌疑人不在押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解。

此外,“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不起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监督以及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的回访考察、跟踪帮教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为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的尺度和标准,为规范“检调对接”工作提供了依据。“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在调解工作中优势,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铁山港区司法局  郑春婷 

市司法局基层科  张伯勋 

司法干警化解医患纠纷,保一方平安

2012年6月24日下午2时许,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经营建材的桂林籍女老板翟某,因患咽喉炎到铁山港区某医院就诊打点滴时意外身亡。恶噩传出后,死者家属即刻聚集了10多人赶到医院要求赔偿,但因医院方与死者家属方就责任和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双方争议很大,死者家属方不同意将尸体拉去火葬,围着医院不愿离开,矛盾一触即发。案情就是命令,铁山港区司法局闻讯后,吴礼有局长高度重视,马上组织南康司法所干警于当日下午5时多赶到现场开展调解工作。刚开始,由于死者方亲属情绪激动,工作难以开展,针对此情况,吴礼有局长和南康司法所干警耐心细致地进行了安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紧接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通宵达旦耐心的工作,次日零晨5时多,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死者家属方同意尸体先拉走火葬,医院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民事赔偿。由于调解及时、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使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铁山港区南康镇司法所  王厚英

市 司 法 局 基 层 科  张伯勋

责任编辑:董莹        校对:董莹       排版打印:李书燕

自治区司法厅赵波厅长、司法厅办公室。

市领导:王小东书记、周家斌市长、莫亦翔副书记、伍国辉书记、

毛艳琼副市长。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辖县(区)党委、政府;各兄弟地市司法局。

本局领导、各科室、各县(区)司法局、自存。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