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北海法治网! 主办单位:北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北海市司法局
今天是2024年4月20日 星期六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法律六进
正文
打印
法治副校长带着“强制报告制度”“未”爱护航
来源: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25794   发表时间:2022-11-02 09:59

10月31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河长到北海市第五中学,为该校教职工开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法治宣讲,详细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会签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课堂上,李河长围绕“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现状”“强制报告制度出台的背景、经过”“强制报告的具体规定”这三个方面作详细阐述,深入解读了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的主体、需要报告的情形,以及如何报告及不报告的后果等方面内容。结合办案实际,积极引导该校教职工了解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执行必要性。帮助教职工增强强制报告责任意识,督促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筑牢未成年人防护网。

课堂结束后,李河长向学校赠送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强制报告制度”海报,并与学校负责人开展交流,询问校园欺凌防控、性侵防控等专项机制和学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

下一步,北海市检察院将持续以法治副校长为桥梁,开展法治进校园、进乡村普法宣传工作,为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提供更优法治服务。




相关链接

什么是强制报告?

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一句话概括:特定主体+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不报告将被追责。


哪些人要报告?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都是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

可以分为二类:第一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比如教育局、民政局、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的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三类: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旅店、宾馆等。


不报告有什么后果?

强制报告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必须得报告,不报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不履行强制报告制度,会产生两类法律后果:

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类后果是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