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北政行复字〔2022〕81号
申请人:赖秀芳。
被申请人: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申请人赖秀芳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受理单号:202202090244435,以下简称《核准表》),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出生日期为1966年2月4日。申请人从2021年2月4日即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核准表》中认定申请人2021年5月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核准表》,重新进行核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核准表》符合权限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四条第四项 “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四)条件核准科。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核准以及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工作,开展条件核准相关的实地调查”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核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核准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于2015年5月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并补缴了2006年3月至2012年4月、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15年至2020年申请人逐年缴纳了个人应缴部分,海城区财政局也相应缴纳了2006年3月至2012年4月、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财政应缴部分”,北海市海城区康远医疗器械经营部为申请人缴纳了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养老保险。2021年5月12日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全额缴纳2021年1月、2月的养老保险费,海城区财政局2022年1月27日补缴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财政应缴部分”,2022年2月9日申请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2022年2月经被申请人核准通过后核定其基本养老金,从2021年6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1286.4元。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适用依据正确。2022年2月9日,申请人提交了《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申请办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业务。经审核,申请人出生时间为1966年2月,申请领取待遇时年龄为56岁,海城区财政局2022年1月27日补缴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财政应缴部分”后,申请人累计足额缴费满15年,养老保险费属期为2006年3月至2021年2月,符合申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以下简称:26号《通知》)第六条第三项“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基本养老金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以及《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时间点有关问题的函》(桂人社函〔2020〕74号,以下简称:74号《函》)中“无论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均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因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原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逾期期间不补发”的规定,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复杂性,加上海城区财政局2022年1月27日才补缴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财政应缴部分”,导致申请人至2022年1月才符合申领条件。因足额到账时间主要受到财政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受申请人主观因素决定,被申请人从实际情况出发,核定从申请人个人部分全额到账时间的次月起发放待遇,即2021年6月为申请人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月份。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编号:100163898366)后,当月就根据政策法规作出受理,并审核申请人待遇申领的各项条件,核准待遇发放时间,2022年2月10日作出《核准表》,符合程序。五、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领基本养老金后,被申请人依法依规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缴费记录、身份证等材料,并按政策规定审核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养老金初始发放时间,申请人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请求撤销《核准表》,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证载出生日期为1966年2月4日。2022年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2022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核准表》,表格载明“姓名:赖秀芳,出生年月:196602,参加工作时间:200603,现工作岗位:自由职业,退休类别:正常退休,工作简历:200603至202105:被征地农民,社保机构意见:经核准,赖秀芳同志从2021年05月起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另查明:2015年5月,申请人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并补缴了2006年3月至2012年4月、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15年至202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申请人也逐年予以缴纳。海城区财政局也相应缴纳了2006年3月至2012年4月、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财政应缴部分”。北海市海城区康远医疗器械经营部为申请人缴纳了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养老保险。2021年5月12日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全额缴纳2021年1月、2月的养老保险费。2022年1月27日,海城区财政局补缴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财政应缴部分”。
以上事实有《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个人编号:100163898366)、《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受理单号:202202090244435)、缴费系统截图(赖秀芳)、居民身份证(赖秀芳)、《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以及《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三条第一项“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北海市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以下简称:95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龄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上述规定,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龄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满55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案中,申请人为1966年2月4日出生的女性,于2021年2月5日年满55周岁,其于2015年5月起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从2006年3月起进行补缴。根据申请人的缴费记录,可证申请人年龄满55周岁时即2021年2月5日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人在2021年5月12日缴纳了2021年1月、2月的养老保险费,并在海城区财政局2022年1月27日补缴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财政应缴部分后,其累计缴费年限才足15年,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足额到账时间受到财政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受申请人主观因素决定,被申请人从实际情况出发,作出《核准表》,核准从申请人缴纳个人部分全额到账时间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即从2021年5月起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95号《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基本养老金核定程序(二)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参保人员个人或代理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现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文书告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核准表》,核准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该《核准表》虽然形式表现为《核准表》,但其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的是否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决定,故本机关认为该《核准表》应视为受理决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符合上述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受理单号:202202090244435)。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