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北海法治网! 主办单位:北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北海市司法局
今天是2024年5月22日 星期三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正文
打印
北政行复字〔2022〕16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4195   发表时间:2023-02-04 11:12

北政行复字〔2022〕166号

 

申请人:黄耐幸。

被申请人: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申请人黄耐幸认为被申请人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无故停发其养老金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无故停发其养老金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残疾人,腿脚不便,因为曾经中风而无法眨眼,因此申请人无法通过线上需要眨眼验证的养老金年审。之后,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的工作大厅要求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审,但工作人员不予理会,未为申请人办理年审。按照原先发放时间,申请人2022年10月初就应当收到养老金,但因被申请人的不作为,申请人未能及时收到养老金。被申请人的行为罔顾公民利益,无故停发养老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到期未完成养老资格认证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权限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四条第六项“(六)待遇科。负责市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待遇核定、调整及发放工作”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的发放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到期未完成养老资格认证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0月11日,申请人因未收到10月养老金待遇联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耐心解释其未收到养老金待遇的原因,考虑到其行动不便且无法在线上完成资格认证的情况,工作人员及时主动联系申请人原工作单位,由单位报送花名册协助其完成资格认证。申请人原工作单位于当天报送材料,被申请人当天为申请人完成了资格认证。2022年10月12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咨询其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进行接待并进行解释。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的10月养老金待遇提前补发。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到期未完成养老资格认证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适用依据正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9〕39号,以下简称:39号《通知》)三“待遇领取人员每年生日当月至次年生日上月的时段内,以下列任何方式完成一次资格认证视同通过资格认证”、四(二)“从 2020 年 1 月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认证范围”、四(三)“到期未认证或者疑似失去领取待遇资格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待遇”的规定,以及《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北社保发〔2020〕33号,以下简称:33号《通知》)中“资格认证人员为北海市市本级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按规定在资格认证周期内完成认证……从2020年11月起,到期未认证或疑似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我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待遇,待成功完成认证后,再恢复发放并补发”的规定,申请人上次进行资格认证的时间为2021年9月,资格认证周期是2022年9月30日到期,但截止2022年10月10日,申请人没有按规定完成资格认证,因此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自2022年10月起自动暂停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申请人到期未完成养老资格认证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政策规定。四、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到期未完成养老资格认证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程序合法。根据39号《通知》、33号《通知》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设定对到期未完成养老资格认证的人员次月自动暂停养老待遇,在完成养老资格认证后,次月自动恢复并发放并补发的程序是合法的。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因未及时完成养老资格认证,未能在当月10日收到养老待遇而提出认定被申请人不作为、罔顾公民利益、无故停发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到期未完成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残疾人,为北海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退休人员,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的申请人“人员类别”为机关事业。北海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每月10日前发放。2022年8月9日、2022年9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该两月的养老保险待遇。截止2022年10月9日,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待遇账户未收到被申请人发放的2022年10月的养老保险待遇。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2022年10月的养老保险待遇。

另查明:39号《通知》规定:“二、资格认证人员范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规定,资格认证人员范围包括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三、资格认证时限、途径及方式。待遇领取人员每年生日当月至次年生日上月的时段内,以下列任何方式完成一次资格认证视同资格认证。(二)大力推行电子化认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大力推行广西数字人社网服务大厅、‘广西人社12333’手机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脸识别自助服务终端等电子化认证方式 。四、工作要求。(二)做好基础性工作 ,方便参保人员自助认证。从2020年1月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认证范围,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人员的首次建模工作。(三)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处理。各地社会经办机构根据数据比对和认证结果,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二是到期未认证或者疑似失去领取待遇资格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待遇”。33号《通知》规定:“一、资格认证人员。资格认证人员为北海市市本级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按规定在资格认证周期内完成认证”。

再查明: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通过人工APP方式进行资格认证。2022年10月11日,申请人通过人工认证方式进行资格认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机关个人认证信息查询)截图、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人员组合查询)截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中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四)负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的资金管理和经办管理工作”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的发放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39号《通知》和33号《通知》的规定,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在每年生日当月至次年生日上月的时段内,以规定的方式完成一次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暂停待遇发放,待成功完成认证后,再恢复发放并补发。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如需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应在上一年度认证到期后、我市市级事业单位发放养老待遇的日期即每月10日前进行下一年度资格认证。虽然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进行了资格认证,但我市市级事业单位发放养老待遇的日期为每月10日前,故在申请人发放2022年10月养老待遇时,申请人属于到期未认证。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暂停发放了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有事实和依据。在申请人完成资格认证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给申请人补发了2022年10月的养老保险待遇,该补发行为也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停发申请人2022年10月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2022年10月10日时停发申请人黄耐幸2022年10月养老保险待遇的的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