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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1〕85号北海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浏览次数:2858   发表时间:2021-10-08 17:4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北政行复字〔2021〕85号

 

申请人:陈肖枫。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

申请人陈肖枫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作出的查封其房产的行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某小区的房产的查封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3.责令被申请人向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出具解封的相关法律文书;4.获得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申请人称:一、2020年11月19日、12月1日,被申请人以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为由,两次查封申请人的房产,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向申请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或有任何通知、告知,直到2021年3月下旬,申请人才被他人告知其房产被查封。2021年3月29日至4月1日期间,申请人的妻子前往被申请人处处理该事务,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妻子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因此,申请人提起本案的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期限。二、申请人位于某小区的房产被贴上了印有被申请人印章的封条,并在房门上贴有印着被申请人印章的《通知》,《通知》要求房主到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在查封申请人房产时,晏峰建材商城物业对三处房产实施了停电、停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查封行为存在违法之处,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作为北海市打传办的内设组织,不能以自身的名义作为执法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封条和《通知》均盖被申请人公章,因此,查封行为违法。(二)被申请人超越法定范围违法查封。1.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封。根据涉案房屋房门上《通知》的内容来看,被申请人是以申请人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为由查封的,该三处房产用途定性为居住,即不是涉嫌传销经营场所。因此,被申请人的查封行为超越法定范围违法查封。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只有为传销组织提供传销人员居住场所的行为才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据申请人了解,申请人不认识在涉案房产中居住的三名人员,申请人也从未与他们发生任何租赁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被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此三名人员与申请人有租赁关系或经济往来。(三)查封程序严重违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查封行为前需要经过行政首长的批准,要通知当事人到场,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涉案的查封行为未经以上程序,程序违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四)查封严重超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申请人的房产自2020年11月19日被查封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近六个月,严重超过法定期限。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期限属法律强制性、禁止性条款,没有授权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延长期限的除外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查封行为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9日、12月1日,申请人位于某小区房产被查封。封条上载明:“北海市海城区专业打击传销队封”,并盖有“北海市海城区专业打击传销队”印章。2021年5月1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查封其房产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指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答复。2021年6月7日,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涉案的查封主体是被申请人,根据《北海市打击传销工作会议纪要》(北打传阅〔2017〕1号),被申请人的牵头单位是海城区政法委,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该局的行为。

另查明:《北海市打击传销工作会议纪要》(北打传阅〔2021〕1号)载明:“从2017年3月15日起,撤销市打传队,由海城区、银海区政法委牵头组织成立区打传队”。

以上事实有房产权属证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查封房产照片、《行政复议答复书》《北海市打击传销工作会议纪要》(北打传阅〔2017〕1号)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北海市打击传销工作会议纪要》(北打传阅〔2021〕1号)载明的内容,被申请人是由海城区政法委牵头组织成立的,其机构性质不是行政机关。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查封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陈肖枫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作出的查封其房产的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