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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向哪个单位提出?
浏览次数:3124 发表时间:2024-03-02 09:28
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广西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设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对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县级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在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市级组织及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自治区有关组织及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在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对广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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