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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3〕84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3516   发表时间:2023-11-09 09:35


北政行复字〔2023〕84号

 

申请人:合浦县党江镇沙冲村委上中间墁村民小组。

申请人:合浦县党江镇沙冲村委下中间墁村民小组。

申请人:合浦县党江镇沙冲村委许屋村民小组。

申请人:合浦县党江镇沙冲村委塘箩路村民小组。

申请人:合浦县党江镇沙冲村委沙村民小组。

申请人:合浦县党江镇沙冲村委龙眼丁村民小组。

以上6位申请人为本案的同一主体,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合浦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合浦县党江镇沙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冲村委)。

第三人:合浦县党江镇沙冲村委西沙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沙坪村小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323日作出的《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党江镇沙冲村村委与沙冲村村委上中间墁、下中间墁、许屋、塘箩路、沙丁、龙眼丁、西沙坪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合政裁〔2023〕1号,以下简称:1号《处理决定》),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1号《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99.2亩争议地重新作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1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决定错误。理由如下:一、1号《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在土改、四固定及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均未予确权这一事实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独丁头岛的使用权基本概况》证实争议地已经确权,提交的《关于许国本独墩头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证实涉案土地属于申请人。二、1号《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在解放后由上中间墁、塘箩路、沙丁等三个生产队(大约在1983年分为上中间墁、下中间墁、许屋、塘箩路、沙丁、龙眼丁六个生产队)的群众耕作使用,歪曲事实。三、1号《处理决定》认定“1986年南流江河水淹没争议地,争议地处于荒地状态无人使用,沙冲村委从1987年开始将争议地承包给他人用于养殖,一直无异议,直至2021年12月28日上中间墁、下中间墁、许屋、塘箩路、沙鲚丁、龙眼丁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确权申请产生争议。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没有事实根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调处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的法定职权。二、查明的事实。争议地在土改时期、四固定及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均未予确权。争议地在解放后由上中间墁、塘箩路、沙丁等三个生产队(大约在1983年分为上中间墁、下中间墁、许屋、塘箩路、沙丁、龙眼丁六个生产队)的群众耕作使用。1986年南流江河水淹没争议地,争议地处于荒地状态无人使用,沙冲村委从1987年开始将争议地承包给他人用于养殖,一直无异议,直至2021年12月28日,上中间墁、下中间墁、许屋、塘箩路、沙鲚丁、龙眼丁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确权申请产生争议。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三、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一是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二是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三是组织调解;四是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意见;五是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符合《调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四、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回应如下:(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地已经确权,但未能提供权属证据,《独丁头岛的使用权基本概况》不属于权属凭证,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二)本案经调处机关调查,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及争议地使用合同证实争议地的管理使用情况,申请人也未能提供任何管理使用争议地的证据。综上,1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沙冲村委答复称:独墩头是位于南流江党江镇沙埇段的一个江心小岛,历史上无常住村民,一直归沙埇(冲)村(大队)管辖。申请人主张1952年土改时政府把独墩头的土地分给沙冲村委上中间墁(上中间墁、下中间墁、许屋)、塘箩路和沙鲚丁(沙鲚墩、龙眼墩)3个生产队,并无相关书面依据。独墩头在1986年以前受潮水影响,全岛大部分土地处于荒地荒滩状态,可耕作程度极低,因种植效益低,且一江相隔交通不便,只有极少数村民上岛种植,开垦耕种面积零零星星,耕种时间断断续续。个别群众私自上岛开垦耕种,不能代表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或生产队。1986年受第九号强台风和特大潮水严重侵袭毁损,此后的独墩头经常被潮水淹没,土壤严重咸碱化,再没有村民上去耕种。1987年,沙埇(冲)村委为发展村集体经济,鼓励群众开发利用独墩头,以每年一千元的低价将独墩头承包给村民庞某传、罗某某和曾任沙鲚丁队长的吴某某,由其投资建设堤坝和其他设施从事水产养殖,承包期至1994年底。村委会先后数次将独墩头出租给他人,1995年2月至1999年2月租给曾任沙埇(冲)小学校长的庞某球,1999年2月租给村民庞某均、陈某某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租给企坎村村民苏国,2010年8月租给袁某某、谢某,目前租给曾某某。以上出租受益人均为村委会,从侧面印证了独墩头的权属。独墩头由数届村委进行管理,没有人主张过权属。上述事实经本届村委干部反复调查核实。申请人只有利害关系人言词,没有相关书证材料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独墩头长期由村委会管理使用,依法应归村委会所有。

第三人西沙坪村小组未提交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调处申请书》,请求将独墩头的经营管理权确权给申请人。2022年2月10日,合浦县党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党江政府)予以受理并分别向申请人和沙冲村委送达《受理通知书》《提出答辩通知书》。2022年3月2日,沙冲村委提交《答辩书》,主张独墩头归其所有。2022年3月27日,党江政府作出《勘界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沙冲村委参加勘界。2022年3月30日,调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验并制作《现场勘界图》《现场勘界笔录》。《现场勘界笔录》载明“争议独墩头土地四至面积范围为:该争议地四面环江,东至沙冲村委会雷公档自然村,南至沙冲村委会渔丁头社皇庙,西至渔江村委会海堤,北至南流江上游,97亩”。《现场勘界图》对标注为“独墩头(99.2亩)”进行部分圏围,但未标注四至。2022年5月20日,党江政府将西沙坪村小组列为当事人,西沙坪村小组在《现场勘界笔录》《现场勘界图》上签字确认。2022年8月8日,党江政府作出《延期作出权属纠纷处理决定通知书》(党延决2022〕1号),告知申请人及第三人延期至2023年2月10日前作出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党江政府分别于2022年8月23日、2022年9月14日组织申请人及第三人进行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202211月2日,党江政府作出《党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党江镇沙冲村独墩头”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建议独墩头由沙冲村委管理使用,土地权属归沙冲村委所有2023年1月16日,合浦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党江镇沙冲村独墩头”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意见》,同意党江政府的处理意见。2023年2月24日,党江政府再次组织申请人及第三人进行调解,仍未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进行集体讨论,于2023年323日作出1号《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名称独墩头,争议地四面环江,东至靠近沙冲村委雷公档自然村,南至靠近沙冲村委渔丁头社皇庙,西至靠近海堤,北至靠近海堤(南流江上游),面积99.2亩,争议地在土改、四固定及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均未予确权,解放后由上中间墁、塘箩路、沙丁等三个生产队使用,1987年开始由沙冲村委管理至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调处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争议的99.2亩土地确权给沙冲村委集体所有。202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自行撤销1号《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调处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提出答辩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答辩书》《勘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现场勘界图》《现场勘界笔录》《延期作出权属纠纷处理决定通知书》(党延决2022〕1号)及送达回证、《调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解笔录》《会议签到表》《党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党江镇沙冲村独墩头”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党江镇沙冲村独墩头”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意见》《常务会议纪要》(第十七届第36次)、《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党江镇沙冲村村委与沙冲村村委上中间墁、下中间墁、许屋、塘箩路、沙丁、龙眼丁、西沙坪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合政裁〔2023〕1号)及送达回证、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合政裁〔2023〕1号文的决定(合政发2023〕20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调处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申请,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现场勘界笔录》载明争议地四面环江,而《现场勘界图》对标注为“独墩头(99.2亩)”进行部分圏围后显示争议地并不是四面环江,《现场勘界笔录》与《现场勘界图》确定的争议地四至不一致。被申请人根据《现场勘界笔录》《现场勘界图》认定争议地四面环江,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1号《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但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1号《处理决定》,本案无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目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确认合浦县人民政府2023年323日作出的《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党江镇沙冲村村委与沙冲村村委上中间墁、下中间墁、许屋、塘箩路、沙丁、龙眼丁、西沙坪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合政裁〔2023〕1号)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