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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3〕200号
   浏览次数:3442   发表时间:2024-01-30 18:26

申请人:屠晓列。

被申请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2023年6月5日邮寄的履职申请的行为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挂号信单号:XA7642XXXX233)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6月5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签收。申请人投诉长青路领秀一方小区“东北角擅自搭建一排平房”的问题,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申请人认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查处责任。距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6月5日《履职申请书》已超过两个月,被申请人仍未联系过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6月5日《履职申请书》所涉的请求事项没有法定职责。申请人在6月5日《履职申请书》中“请求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海城区中街街道长青路领秀一方小区‘东北角擅自搭建的一排平房’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违法建设履行查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设负有法定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申请人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四)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研究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五)承担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的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六)承担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建设的政策,筹划储备、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工作。(八)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九)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十一)承担北海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工作,承担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北海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如下:(七)负责城市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临时)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等核发管理制度。因此,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是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涉及的擅自搭建的一排平房涉嫌违法建设,违法建筑的查处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6月5日《履职申请书》所涉的请求事项没有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6月5日《履职申请书》已经作出书面的《来信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6月5日《履职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海城区中街街道长青路领秀一方小区‘东北角擅自搭建的一排平房’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关于申请人的反映领秀一方小区东北角擅自搭建一排平房的问题,经现场查看及向物业公司了解,该小区东北角是搭建一排平房,用于小区微型消防站。申请人反映的擅自搭建的一排平房涉嫌违法建设的问题,根据工作职能划分,属于北海市自然资源局的工作职能范围。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11日将相关违章乱搭乱建的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已将案件转由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中街执法大队核查,并已于2023年6月29日对该项目一楼公共大厅物业用房、便民超市、三楼空架层违章乱建、二单元东侧搭建和占用消防逃生通道的问题进行合并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尚未得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将持续跟进该项目情况。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8月8日对申请人6月5日《履职申请书》作出书面《来信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6月5日《履职申请书》作出的《来信答复》适用依据正确。根据调查结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6月5日《履职申请书》以《来信答复》的形式作出书面回复,其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中关联的擅自搭建的一排平房涉嫌违法建设,违法建筑的查处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6月5日《履职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来信答复》适用依据正确。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6月5日《履职申请书》作出的《来信答复》程序合法。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6月5日《履职申请书》等材料,随即做了相关调查,发现申请书中反映的领秀一方小区东北角擅自搭建一排平房涉嫌违法建设,因被申请人不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来信答复》告知申请人属于北海市自然资源局的工作职能范围。申请人来信内容此前已有业主反映过相同问题,被申请人早于2023年1月11日将相关违章乱搭乱建的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已将案件转由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中街执法大队核查,并已于2023年6月29日对该项目一楼公共大厅物业用房、便民超市、三楼空架层违章乱建、二单元东侧搭建和占用消防逃生通道的问题进行合并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尚未得出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8月8日就6月5日《履职申请书》作出《来信答复》,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存在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反映的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情形。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接受了申请人6月5日《履职申请书》,根据申请书反映的问题展开了调查工作,因其反映的问题涉嫌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并无相应的法定职责,故作出《来信答复》书面答复并告知理由。被申请人依法办理了该申请事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来信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是北海市海城区长青路16号领秀一方1单元X号房所有权人。2022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海城区长青路领秀一方小区二单元东侧,擅自搭建违法建筑,改变规划用途,依《物业管理条例》查处。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送领秀一方小区涉嫌违法建设相关材料的函》(北建房〔2023〕8号),将包含申请人上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等材料移送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处理。2023年6月5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挂号信单号:XA7642XXXX233)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6月5日《履职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海城区中街街道长青路领秀一方小区“东北角擅自搭建一排平房”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6月5日《履职申请书》同时载明请求被申请人查清事实、依法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且载明书面答复的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某小区,联系人为申请人以及联系电话为133XXXX6777等。上述挂号信的信封上载明“寄件人:屠晓列,133XXXX6777,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某小区”。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挂号信。2023年7月1日,北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反馈移送领秀一方小区违法线索的函》(北自然资函〔2023〕988号),函复被申请人以下内容:领秀一方小区公共大厅用玻璃隔出物业用房的行为不属于北海市自然资源局的法定职责,北海市综合执法局中街执法大队已对该小区涉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现场核查和案件调查,并于2023年6月29日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来信答复》,载明:“您反映领秀一方小区东北角擅自搭建一排平房的问题,经现场查看及向物业公司了解,该小区东北角确实搭建一排平房,与原规划不符。您所反映涉嫌违法建设的问题,根据工作职能划分,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能,我局已于2023年1月11日将乱搭乱建的线索移交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已将案件转由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中街执法大队核查,并于2023年6月29日对该项目一楼公共大厅物业用房、便民超市、三楼架空层违章乱建、二单元东侧搭建和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进行合并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我局将持续跟进该项目情况”。

2023年9月1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其6月5日《履职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9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将其2023年8月8日作出的《来信答复》通过挂号信(挂号信单号:XA39094168845)方式邮寄给申请人。该信件于2023年10月12日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不动产权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6月5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材料、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运单详情截图、邮寄信封封面、《来信答复》及送达凭证材料、《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送领秀一方涉嫌违法建设先关材料的函》(北建房〔2023〕8号)、《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移送领秀一方小区涉嫌违法建设相关材料的函》(北自然资函〔2023〕989号)、《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本案中,根据6月5日《履职申请书》载明的内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其所反映的领秀一方“东北角擅自搭建一排平房”的问题履行查处职责,实质上是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6月5日《履职申请书》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第十四条“举报人署名或者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署名举报应当不予受理并回复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来信答复》中答复申请人其6月5日《履职申请书》反映的问题,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能,实质上是认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因此,该《来信答复》可以视为不予受理的答复,但《来信答复》未明确表述不予受理,本机关予以指正。

本案复议受理前,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6月5日《履职申请书》作出了《来信答复》,但未送达给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来信答复》送达给申请人。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中对于不予受理举报的处理并无有明确的处理期限的规定,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职的事项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规定的履职事项。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计算”的规定。

基于被申请人已作出《来信答复》且已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的复议诉求实质已实现。申请人如不服《来信答复》的内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2023年6月5日邮寄的履职申请的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7日      

 

 

抄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