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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4〕301号
   浏览次数:3305   发表时间:2024-05-30 10:38

申请人:孙永新。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1月25日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505033540082362),扣押其驾驶证的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