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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4〕395号
   浏览次数:4554   发表时间:2024-09-30 11:22

申请人:林其先。

申请人:林元先。

以上2名申请人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合浦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6日发布的《合浦县人民政府迁坟通告》(合政布2024〕50号,以下简称:《通告》),于2024年5月28日分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均予以受理,并将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均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发布的《通告》。

申请人均称:被申请人以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项目为由,于2024年5月6日在网上发布《通告》,《通告》称在7.56亩用地范围内的坟墓,限于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被申请人发布《通告》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建设项目未取得合法手续,发布《通告》,程序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即使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项目也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但申请人没有见到拟建幼儿园项目任何经批准的规划选址、许可、立项等有关合法手续。按法定程序,在项目未取得规划选址、立项等有关合法手续前是不能发布《通告》的。被申请人在建设项目没有得到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通告》,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二、建设用地未获批准,发布《通告》,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拟建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项目用地,涉及申请人祖祖辈辈都在这里生活的宅基地(己办理确权登记)和祖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征地文件,按照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履行征收拆迁工作后,才能进行地面附着物清理等前期工作(坟墓属于地面附着物的一种)。被申请人没有尊重历史事实和农村传统风俗习惯,违背申请人的意愿和利益,在没有依法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发布《通告》,强制要求申请人限期清理坟墓、迁移宅基地(自留地)上的附着物,程序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三、不按规定公开信息,迁坟补偿标准证据不足。迁坟公告的发布主要是为了告知坟墓所在地、迁移原因、迁移时间及相关内容信息,确保信息得到全面发布和传达。但被申请人仅仅在网上发布《通告》,没有事先告知,也没有按规定在当地村委会或拟建项目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通告》,而且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见到盖章版的《通告》,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其他人都没有及时知道消息,被申请人也没有派人与申请人协商,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经咨询党江镇民政办,迁移申请人的一座祖坟仅一次性补偿4000元左右,而且是自行迁移、自行找地点安置,申请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难以接受,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未先告知、未与申请人就迁坟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未按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的前提下,发布《通告》要求申请人限期迁坟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发布的《通告》,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通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发布《通告》的法定职权,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发布《通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教育事业的需要,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5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同意新建合浦县党江第一幼儿园。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关于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合发改字〔2023〕61号,以下简称:《批复》)。2023年11月24日,合浦县自然资源审批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意新建幼儿园选址和幼儿园地块规划调整。合浦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28日向建设单位合浦县教育局颁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作出《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合政布〔2024)12号,以下简称:《土地征收预公告》)。合浦县教育局2024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协调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选址内坟墓迁移的请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发布《通告》。综上,被申请人发布《通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2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新建合浦县党江第一幼儿园。2023年4月24日,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批复》,同意建设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项目。2023年11月24日,合浦县自然资源审批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意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地块规划调整相关事宜。2023年12月28日,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向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项目的建设单位合浦县教育局颁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521202300042号)。 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合浦县党江镇党屋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5039公顷(7.5585亩),作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用地。2024年4月10日,合浦县教育局向被申请人报送《合浦县教育局关于协调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选址内坟墓迁移的请示》(合教报〔2024〕63号),请求被申请人协调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解决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选址范围内坟墓的迁移工作。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发布《通告》。《通告》载明“因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的需要,地处合浦县党江镇镇中南面烂水塘附近(该地东至党江镇镇中围墙,南至党江镇镇中围墙,西至党屋八队村路,北至垃圾站。具体以实地勘测定界图为准)7.56亩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已打签),均要限期迁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有关坟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社区、村委会)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党江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迁坟手续(联系电话:17376085959、7292330),自行迁葬。逾期,则作无主坟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合浦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十七届第30次)、《关于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合发改字〔2023)61号)、《合浦县自然资源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2023年第2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浦县人民政府迁坟通告》(合政布2024〕50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合政布〔2024)12号)、《合浦县教育局关于协调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选址内坟墓迁移的请示》(合教报〔2024〕63号)、通话记录及项目清核照片。

本机关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项目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0日内通知死者亲属限期迁移,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的职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负责通知限期迁移及处理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但该条规定中没有对逾期不迁移的坟墓作出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根据《通告》载明的内容,《通告》不仅载明了用地范围内需要迁移的坟墓,且载明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限期坟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迁坟手续并自行迁移,逾期则作无主坟处理的内容。即该《通告》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逾期不迁移的坟墓将作出“无主坟”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作出《通告》,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限期坟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迁坟手续并自行迁移,逾期则作无主坟处理,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合浦县人民政府2024年5月6日发布的《合浦县人民政府迁坟通告》(合政布2024〕5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