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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4〕670号
   浏览次数:12923   发表时间:2025-01-30 16:54

申请人:杨国海。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取其滞纳金的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