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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范围
来源:中国法律援助网 浏览次数:26015 发表时间:2012-02-06 11:32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在民事和行政方面:
经济困难的公民主张与其基本生存有关的事项,请求给予低保、社保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或者劳动报酬,请求国家赔偿等,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以上所列的事项是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均应当予以援助的事项。各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还对法律援助的补充事项范围作了规定。您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详细了解申请地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在刑事方面: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
由《条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您可以到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了解。
| (责任编辑:徐艳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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