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以上干部卷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项选择题
1.C 2.D 3.D 4.D 5.A 6.B 7.C 8.A 9.D 10.B
11.C 12.C 13.D 14.C 15.C
三、多项选择题
1.AC 2.ABCD 3.AD 4.ABC 5.ABCD
四、简答题
1.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各种杀伤因素和对常规武器的袭击都有较好的防护作用。在现代高科技战争条件下,人防工程强调综合防御能力。它包括对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常规武器和空袭造成的各种次生灾害的综合防御。事实表明。人防工程不仅在战时,而且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灾害来临时都显示出它的防护作用。由于人防工程冬暖夏凉,节省城市建筑用地,所以,和平时期它的利用率越来越高,出现了许多地下商场、旅馆、仓库、娱乐场所等,它既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又使人们适应、熟悉地下环境,为战时掩蔽打下基础。
2.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人民调解法》要求调解员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公道正派,热心、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主动、耐心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且要具有扎实的工作能力——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两方面的条件构成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资格。
3.民事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海关事务担保是行政担保,与民事担保有着本质的区别:(1)行为的性质不同,海关事务担保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担保属于民事行为;(2)适用范围不同,海关事务担保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向海关提供保证其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适用于行政管理活动,而民事担保一般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民事活动;(3)担保的主体不同,海关事务担保是发生在履行海关监管职责的行政主体与接受其监督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不存在意思表示的自由,而民事担保发生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它们不存在隶属、监督、制约关系,法律地位关系的主体存在着意思表示的自由;(4)担保的客体不同,海关事务担保的客体是海关法律义务的履行,而民事担保的客体是民事债权的实现;(5)担保的程序不同,绝大多数的海关事务担保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而民事担保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成立;(6)救济途径不同,因海关事务担保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而民事担保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和仲裁方式寻求救济,行政权一般不能介入因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五、案例分析
1.(1)王某拿走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对于那些财物虽然李某已经死亡,但是其财产所有权并未消失,这些财物即作为李某的遗物,应当由其继承人享有财产所有权。
(2)王某向张某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王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王某对张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王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2.(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刘某系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区税务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刘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肖某罚款5000元,属于故意违法行使职权,因此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对刘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的,可能触及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在符合以上各罪要件的情形下:如果仅是醉酒驾车、飙车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而若出现严重后果,则按照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故意或过失的不同,分别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不同处理。
本案中,单某酒后进行飙车,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严重,故不适宜将其行为定为危险驾驶罪。单某的行为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我们认为该三青年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为了达到追求感官刺激的目的,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相互追赶,鉴于他们选择位于市郊的公共道路作为飙车的场所,并选择人员、车辆相对少的时段,说明当事人对可能产生的危险还是有估计的,由此可以判断,其主观上放任的态度不是十分明显。所以,不适宜将单某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对单某量刑应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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