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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浏览次数:9970 发表时间:2013-12-04 11:32
当事人韩某某,男,66岁,住合浦县公馆镇沙垠村委会大王坝村。2012年10月16日40分,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公馆镇沙垠村委石岭村路段与韩某某骑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韩某某受伤后共住院治疗21天,用去医疗费3万元,张某本人为韩某某医院交缴了1万多元医疗费便失去了联系。在此期间,交警部门多次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张某本人一直没有出面参加调解而无法调解。其实,张某本人并不是不想调解,而是担心对方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他听别人说这种事情可能要十多贰拾万元才能了结,他就是砸锅卖铁也拿不出这么多钱,所以他只是害怕调解而不是不愿参加调解。与此同时,韩某某因对方的猜疑一直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在此之下,韩某某的儿子一气之下竟带上一群江湖朋友气势汹汹地来到张某家兴师问罪,眼看一场恶斗就要发生了,只是由于张某事发离家出走才暂时避免了一场激烈的冲突和争斗。但是,韩家兄弟两手空空回家后心里也不是滋味,心中的无名之火越烧越烈,双方之间的矛盾已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2013年3月13日,韩某某听村里人说县里有个法律援助中心专门为老百姓和弱势群体办事。于是,韩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半信半疑地来到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主任吴全娟同志热情接待了他,并在了解事情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初步确定受害人的损失费为3万6千多元,受害人韩某某对有理有据计算确定的损失数额也心服口服,表示愿意实事求是地接受客观损失进行索赔。中心经审查后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148”法律服务所张传卫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7月9日,韩某某与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合浦县人民法院山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在开庭之前,承办人员及韩某某来到了法庭门口等待开庭。被告张某本人并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法庭门口却坐着两位神色不定似在探听消息的妇女。经过承办人员询问后才得知这两人分别是张某的母亲和大嫂,为此,承办人员特意与其二人谈了本案的相关情况,促使其能妥善解决本案并将承办人员的主张转达张某。承办人员向对方讲述了几个问题:一是本案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了,这是双方都不能避免的客观事实,逃避无法解决问题,相反,早日解决问题,早日能回家正常生产生活。二是冤家宜解不宜结,本案解决好了,双方都能和睦相处,如果本案不解决则矛盾纠纷无法化解,不利于双方今后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三是韩某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标的额只有3万多元,其请求合情合理,双方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不同于其他一般当事人的漫天要价。在承办人员的解说下,被告张某的母亲和大嫂当场要求协商具体赔偿问题,并由此达成了双方的赔偿协议。而此时,法庭尚未正式开庭,原、被告双方对代理人的主张和合理公正的处事原则表示尊重和赞赏,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感受。同时,作为本案当事人的韩某某和张某,他们都是地地道道的客家人,他们都有对同一件事情的不同议论和看法,为此产生过激烈的矛盾和纠纷,但最后他们双方都能接受一种特殊的“情、理、法”的洗礼和教育,并能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充分体现了客家人善良、和睦、朴实的优秀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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