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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的暂行规定
作者:冯日阳 浏览次数:10389 发表时间:2013-12-31 11:32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市司法局
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的暂行规定
为让刑事案件困难被害人及时便捷获得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确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在征得被害人愿意接受法律援助后,可直接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给予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建议。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给予法律援助的建议后,无需审查被害人经济状况,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三条 刑事案件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虽无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但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给予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建议:
1、被害人属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遭受重伤以上伤害结果的;
2、被害人因本案死亡,其近亲属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
3、该刑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给予法律援助的建议后,可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必要时依职权对被害人的经济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机构建议法律援助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建议函。
建议函符合第二条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议后3日内决定援助并函告人民法院;符合第三条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议后5日内决定是否援助并函告人民法院。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建议函时,应指出被害人所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形,同时附起诉书一份、被害人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及被害人或其家属联系方式。
第五条 对建议的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承办人办理案件时阅卷、复印等便利,并免收案卷复印费。
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第三条规定建议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后,若发现被害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终止法律援助,并函告人民法院。
第七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对具体程序未作规定的,依照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北海市两级法院及北海市法律援助机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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