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浦县廉州镇司法所成功为19名“出嫁女”讨回应得的征地补偿款8.5万元。
陈某敏等19名“出嫁女”原是合浦县廉州镇插龙村委白屋村小组、垌头村小组村民。结婚后,她们或因男方是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或因是男方到女方落户而未迁出户口。插龙村委部分土地于2009年和2012年两次被征收,可村小组会议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出嫁女”一律不参与分配,理由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这些“出嫁女”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款不应享有分配权。而陈某敏等19人认为,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应以户籍为准,她们婚后户口并未迁出,由此可以认定她们仍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本村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
经多次与村小组协商无果,这19名“出嫁女”2013年2月向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该中心指派廉州镇司法所办理此案。接案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调查走访,摸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并组织当事人双方召开了10多次村小组调解会,向村民讲情理、讲法律、讲政策。特别为村民详细解析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33条规定:“妇女(指户口仍是本村的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也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经过廉州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年多坚持不懈地普法宣传和积极调解,村民们终于认识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村小组决议拒绝给“出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作法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她们应该享有同村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
(合浦县司法局 钟婷婷 何爵 )
- 上一篇:开展法律援助 构建和谐社会
- 下一篇:律师英年早逝 同行齐献爱心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