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司党[2011]14号
关于印发北海市司法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县三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部门: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北海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司法 廉政建设 责任制 通知
北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1印发
(共印14份)
北海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北海市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自治区、北海市关于 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司法局正确履行职能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改革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北海市委、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司法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指示。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 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 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 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严格执法,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相结合。要坚持从 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警,经常检查,持之以恒;坚持立足教 育,着眼防范,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司法局党组对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管理责任,对各县、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
第六条 司法局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内容: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分析研究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四)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际,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 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 的不正之风,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七) 加强作风建设,纠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 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党组责任内容外,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 掌握局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北海市党委、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 督促、检查党组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定期主持召开党组民主 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党组中存在的问题。
(三) 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严格要 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 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亲自阅批群众举报信件,部署安排办案工作,协调解决办案中的问题和困难,负责对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
第八条 党组其他成员,副局长,纪检组长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共同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党组责任内容外,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 掌握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组织分管单位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北海市党委、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及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 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谈 话提醒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 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 纪检组长亲自参与和组织查办案件。
第九条 司法局机关各部、科、室、中心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部、科、室、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干部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各部、科、室、中心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内容: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北海市党委、北海市人民政府及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 组织本部、科、室、中心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北海市党委、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纪委以及局党组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规定,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 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科、室、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五) 定期向主管局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本部、科、室、中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主管局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六) 负责对本部、科、室、中心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提醒谈话,汇报谈话情况。
第十条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责任内容:
(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和北海市委、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及北海市纪委、北海市监察局、自治区司法厅纪检、监察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局机关、县区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经局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 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各部、科、室、中心和局直属单位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局党组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 加强对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监督,加强对县区司法局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参加局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五) 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探索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
(六) 负责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七) 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司法局机关各部、科、室、中心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干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各项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 政治部负责严格控制各种检查,严禁形式主义的评比达标活动;负责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负责对国外、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处理等。
(二) 办公室负责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负责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负责指导、监督仲裁机构的纠风工作。责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和领导干部通讯费用标准,防止用公款挥霍浪费;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不得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公车私用;严禁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或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严格执行行政收费管理规定等。
(三)律师公证管理科负责指导、监督律师行业、公证行业的行风工作。
(四) 基层工作管理科负责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办)、司法所的纠风工作。
(五) 法制宣传科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法制宣传的纠风工作。
(六)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法援领域的行风工作。
(七) 法制科,负责指导、监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的行风工作。
(八)社区矫正科,负责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的行风工作。
(七) 局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党员的教育。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直属单位、县区司法局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副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直属单位、县区司法局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市司法局党组。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司法局党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局机关各部、科、室、中心领导干部和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并协助地方党委对各县、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考核工作由纪检组、政治部负责。必要时经局党组同意,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专门考核由纪检组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各直属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和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局主管领导、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好的,应予以表彰;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差的,要批评帮助,并限期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机关各部、科、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和各县、区司法局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北海市党委、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 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 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 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能及时报告,认真查处,积极整改.或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司法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各县、区司法局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司法局党组授权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上级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不同规定之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下发的《北海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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