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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浏览次数:11069   发表时间:2012-08-07 11:14


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

             

北法治〔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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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市直各系统,各直管单位,各驻市单位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暂行办法》,《北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县、区级)》,《北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市直、驻市单位)》,经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已纳入全市绩效考评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实施。

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

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7月30日印发


 北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十二五”依法治市和“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圆满完成,加快“法治北海”建设,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北发〔2011〕25号,以下简称《规划》)、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考核评估工作由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条块结合,分级检查。按照管辖范围,对区域和行业分别、分级开展考核评估。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避免重复检查。

   (三)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注重对全市部署的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鼓励体现地方和部门工作特色的创新实践。

(四)求真务实,公平公正。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对照检查考核评估指标,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评分。

 

第二章  评估指标

第三条  组织领导和基础保障。

(一)党委制定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党委、政府批转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人大常委会作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决议。

(二)党委、政府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党委、政府专题听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汇报。

(三)组织健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遇到人事变动时能及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

(四)领导小组每年专题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年度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配有工作人员,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六)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常抓不懈,队伍素质不断提升。

(七)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八)有重点地调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形成有一定价值的调研成果。

(九)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障工作需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有所增加。

(十)档案规范、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有序。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

(一)法制宣传教育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

(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三)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

(四)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

(五)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

(八)深入学习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九)学习宣传与本地区法治环境现实需求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加强学习宣传其它重要法律法规。

第五条  学法用法

(一)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中重;

(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公务员学法用法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培训考核、公正执法逐步规范;

(四)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得到落实,全面落实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

(六)农(渔)民学法用法活动普遍开展,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七)学法对象学习教材按上级要求落实;

(八)全民学法氛围基本形成。逐步将学法用法情况或普法考试成绩与公务员职务晋升、职工录用以及劳动就业挂钩并作为考核、招聘的优先条件。

第六条  “法律六进”活动。

(一)扎实推进“法律六进”主题实践活动,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三)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能力;

(五)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六)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依法防范风险的能力; 

(七)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第七条  重大节日法制宣传。

(一)“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二) “三八”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26”国际禁毒日、 “12·1”世界艾滋病日及“综治宣传月”“政法宣传周”等期间,各类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

(三)及时宣传报道重大节日法制宣传情况。

第八条  法制宣传教育载体。 

(一)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抓好普法网建设;

(三)运用法制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征文、书画展等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具有地方或部门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载体或平台。

第九条  法治县、区创建活动。

(一)法治县、区创建活动高规格启动,宣传发动有力,安排部署周密;

(二)法治县、区创建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

(三)法治县、区创建工作纳入当地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坚持典型引路,培育一批法治创建工作联系(示范)点;

(五)建有法治广场或法治公园等法治公共场所。

第十条  地方性制度建设。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没有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现象。建立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清理、评估等制度。

第十一条  公正司法。

(一)司法部门工作机制完善,执法行为规范;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全面公开;

(二)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全面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部门及其执法工作的满意度高。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

(一)宣传和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二)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常年法律顾问制度;

(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监督职能落实,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依法实施有效监督;

(二)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工作得到加强。

第十四条  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一)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健全,制度完备。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居)务公开、财务公开落实到位;

(二)“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扎实开展。

  第十五条  工作绩效。

(一)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得到加强;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度不断扩大;

(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逐步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风气基本形成;

(三)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四)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得到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显著提高。

 

第三章  检查考核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县区和市直各系统、各直管单位、各驻市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依据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年度自查及本级考核评估,并协助配合上级部门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一年一考核、五年一验收;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区、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完成本级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任务负全面责任。 

第十九条  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按照年度考评内容具体要求,在每年年底前将目标任务执行情况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考核评估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或书面审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抽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召开相关人员的座谈会;

(四)随机抽查所属基层单位,了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估采取百分制。对各县区、各部门的考核得分,计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绩效考分值,作为评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单位先进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对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名义予以通报表彰;五年总结验收后,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考核评估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