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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强奸报警的是强奸犯 男子称是自首要求轻判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浏览次数:10719 发表时间:2012-03-22 11:44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的一名男子冯某在夜归路上强奸了一名独行女子,受害人施计索要其电话后带人上门索赔。不愿就范的冯某竟“变身”受害者向警方报案,声称自己遭人勒索。真相大白后,一审判决其犯强奸罪获刑四年,冯某却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上诉要求法院减轻量刑。近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2010年12月2日22时许,19岁的银滩镇渔民冯某骑着电动车从北海市区回家,途经四川南路某商务酒店附近时,窥见女子小丽(化名)独自在路上行走,周围人烟稀少,灯光昏暗,顿时心生歹念,暴力将女子强行推进路旁的草丛中,对其实施了强奸。
冯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后,受害人小丽佯装要与他交朋友向他索要手机号码,冯某以为有“艳遇”便大方给了她。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小丽很快带着朋友找到他,索要3000元赔偿以“私了”此事,否则就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告他强奸。经过几次谈判,冯某自知无能力承担小丽提出的赔偿金额,亦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决定“先下手为强”。冯某随后到派出所报案,声称自己与女子小丽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却遭到对方勒索,请求派出所予以保护。后经公安机关对双方调查询问后,杨某才如实供述了他的强奸行为。
经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冯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他在案发后因遭受被害人勒索,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属自动投案,在一审庭审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要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冯某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于上诉人冯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冯某是自首的意见,经过阅卷,认为上诉人冯某案发后对其强奸行为认识清楚,因被害人向其追索赔偿,其以受到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故意隐瞒其强奸行为,其目的在于借助公安机关摆脱被害人的追索赔偿,而非将自身主动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下。在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掌握其犯罪事实后,经过询问,其才如实供述强奸被害人人小丽的犯罪行为,上诉人该行为不属主动提请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不属自动投案,辩护律师虽然提供了大量案例作为参考,但与本案事实不符,因此,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拟稿:庞秋晓 )
案发2010年12月2日22时许,19岁的银滩镇渔民冯某骑着电动车从北海市区回家,途经四川南路某商务酒店附近时,窥见女子小丽(化名)独自在路上行走,周围人烟稀少,灯光昏暗,顿时心生歹念,暴力将女子强行推进路旁的草丛中,对其实施了强奸。
冯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后,受害人小丽佯装要与他交朋友向他索要手机号码,冯某以为有“艳遇”便大方给了她。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小丽很快带着朋友找到他,索要3000元赔偿以“私了”此事,否则就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告他强奸。经过几次谈判,冯某自知无能力承担小丽提出的赔偿金额,亦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决定“先下手为强”。冯某随后到派出所报案,声称自己与女子小丽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却遭到对方勒索,请求派出所予以保护。后经公安机关对双方调查询问后,杨某才如实供述了他的强奸行为。
经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冯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他在案发后因遭受被害人勒索,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属自动投案,在一审庭审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要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冯某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于上诉人冯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冯某是自首的意见,经过阅卷,认为上诉人冯某案发后对其强奸行为认识清楚,因被害人向其追索赔偿,其以受到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故意隐瞒其强奸行为,其目的在于借助公安机关摆脱被害人的追索赔偿,而非将自身主动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下。在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掌握其犯罪事实后,经过询问,其才如实供述强奸被害人人小丽的犯罪行为,上诉人该行为不属主动提请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不属自动投案,辩护律师虽然提供了大量案例作为参考,但与本案事实不符,因此,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拟稿:庞秋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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