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党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有关单位党组织:
经市委同意,现将《<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北海法治建设的意见>分工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
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
推进北海法治建设的意见》分工落实方案
为全面完成《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北海法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现就《意见》中的重点任务制订分工落实方案如下:
一、确保宪法和法律实施,扎实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北海有效实施(牵头单位:市人大办公室)
1.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和纠正。组织开展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活动,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任职要公开向宪法宣誓。全市各级党委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加强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司法局)
(二)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牵头单位:市人大办公室)
2.按照中央关于“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充实立法工作力量,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注重运用法定程序贯彻党委主张、实现党委要求,在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向市委请示报告。(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公室)
3.结合实际落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的要求,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数量,充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力量,做好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加强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工作;建立由人大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加强立法过程的沟通衔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立法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公室)
4.加强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确保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立法业务培训,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能力。(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牵头单位:市人大办公室)
5.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利用人大代表履职场所或者联络网络平台,充分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把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同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紧密结合。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公室)
6.健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建设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推动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常态化。建立和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合理吸收各种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7.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根据北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台自主性、先行先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点是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切实发挥立法对法治建设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法制办)
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8.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规范行使行政权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
9.加强各级政府职能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推行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自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征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将权力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范围、工作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各部门)
10.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提升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执行力。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可以由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担。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接收、下放、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基层政务资源,推进乡镇国土、住建、环保、安监等职能整合和优化机构设置,不断提高基层政务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五)严格行政决策程序(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11.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1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由决策部门(单位)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倒查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13.推进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选拔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在全市推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制定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司法局)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1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减少市、县(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从硬件建设、软件建设等方面,规范执法办案单位的具体执法行为,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
15.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城市管理的执法和服务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城管局)
16.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完善执法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确保程序公正。实行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程序,严格执行执法全程记录制度,杜绝违法取证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17.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坚持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不得侵犯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发布制度,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18.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有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严格问责追究。持续推进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牵头单位:市人大办公室)
19.推进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畅通监督渠道,认真核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着力推进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监督管理,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和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该督促其纠正。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制定措施,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
20.健全政务公开体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2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公室)
三、确保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八)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
22.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促进行政、司法协调配合良性互动。落实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北海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进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实现与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网络和金融机构征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网络执行查控,解决执行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九)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
23.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权不被滥用。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落实各类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和司法行为规范,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惩治和预防司法活动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北海海事法院)
(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
24.扩大司法活动的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全面推进各级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现依法能够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对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探索公开听证,推行“阳光评议”制度,增强审判的公开透明度,促进案结事了。推进检务公开试点工作,落实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推进警务公开,进一步健全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机制。建立健全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杜绝暗箱操作。(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北海海事法院)
(十一)坚决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
25.切实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和申诉权的实现。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有效防范、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司法信息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北海海事法院)
26.制定北海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办法,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整合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资源,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增强公共法律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化和均等化。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完善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与其他工作机制的有机衔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规范并加强北海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司法活动监督(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
27.严格执行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大对取证、使用强制措施、保障诉讼权利等司法环节的监督力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向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泄露或者打探案情、接受当事人或律师的宴请和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完善公安机关案件评查、案例指导制度。规范律师执业管理,严格执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违法执业惩戒制度。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北海海事法院)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十三)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28.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按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继续推行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法制副校长、普法联络员、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打造一流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着重抓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和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程。在全市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结合北海实际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文化场所和国家机关的文化场馆、文化设施等开展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选择部分广场、公园,融入法治文化元素,建成一批法治文化广场和法治文化公园。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开设普法专题节目,开通普法微博、普法微信等,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渔)民和流动人口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法学会)
(十四)加强具有北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29.切实推动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蓬勃开展。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 弘扬“团结和谐、爱国奉献、开放包容、创新争先”的广西精神,充分发挥并大力传承北海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职责和家庭责任。完善公民和组织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法治道德底蕴,鼓励全市人民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文新广局、市法学会)
30.加大财政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持,积极利用方言、民歌、戏剧等地方民间文化元素,推出一批具有北海特点的法治文化精品。结合实际加强法治理论研究,促进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法学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法治建设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推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北海法治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文新广局、市法学会)
(十五)坚持以法治引领和保障平安北海建设(牵头单位:市综治办)
31.充分发挥法治对平安建设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健全打防管控一体化运作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推进基层平安建设,加强校园、医院、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交通设施的公共安全防控,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依托综治信息系统,实现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健全基层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开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邪教、多发性侵财、“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健全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依法防范和打击“三股势力”破坏活动,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团结和睦。建立健全反恐维稳协作和暴恐案(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坚决切断“三股势力”从北海潜入潜出通道。完善预警预测、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依法规范互联网管理,整治网上违法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环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打传办、市委维稳办、市民宗局)
32.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完善社会组织内部自律体系,建立信息公开、涉外事项和重大活动报告备案、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推行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分类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严格规范现职和离退休国家公务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加强在北海市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外侨港澳办)
33.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流入地、流出地双重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4.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方式,建立市、县区两级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平台和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基地;依法加强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及吸毒人员、艾滋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怀帮扶体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35.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强化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涉氨制冷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北海海事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
36.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完善监管体制,全面依法履职,严格实施覆盖生产源头到终端消费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7.加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建立完善的洪涝、台风、地质灾害等预防预报、重大事项报告、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
38.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跨区域联合防治机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机制,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六)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维稳办)
39.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推动在法治轨道上解决问题。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完善第三方调处机制,推进律师参与矛盾调处,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积极推进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先行先试,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新机制,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强化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提高调处质量。(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法学会)
40. 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积极回应群众的合法诉求。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信访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一站式’联合接访工作经验,畅通信访渠道,着力解决群众合法合力诉求。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信访渠道中分离,转由政法机关依法办理。(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十七)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41.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调动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将村级事务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完善村(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和企业事业组织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法治创建活动,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区、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优良民族习俗和道德传统的积极作用,构建尊法守规的社会氛围、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
42.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逐步下放基层在人员选录和装备采购等方面自主权,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从优待警,关爱基层法治干部,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推广基层法制干部挂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的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十八)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43.坚持政府推动、健全法制、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等原则,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务承诺公开制度,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逐步推动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优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完善行业信用制度,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汇集各部门、各行业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者黑名单。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加强执法司法和从业人员诚信管理。逐步建立执法司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处理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绩效办、人民银行北海中心支行)
五、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凝聚推进北海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
(十九)完善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
44.法治建设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大、政府、政协各负其责,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
45.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的职能作用,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
(二十)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46.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要深化认识学习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性,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始终把法律当作看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依据,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不断引领和推动干部队伍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直机关工委)
(二十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度(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
47.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有关部署与要求,完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注重党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抓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解释、清理、评估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内法规制度。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成果,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加强党内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法依纪坚决惩处,绝不手软。(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二十二)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
48.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党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领导,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职业良知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坚决查处执法司法队伍腐败行为和法律服务队伍违法犯罪活动,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北海海事法院)
49.整合各类法律资源,加大法治人才培养力度。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职前培训,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有条件的要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培养一支具有较强能力、较高社会信用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强化社区矫正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北海海事法院)
(二十三)以过硬作风推动法治建设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
50.按照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要求,发扬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确保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及自治区推进法治建设决策部署落实到位。要按照《意见》要求,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单位。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对法治建设成效进行考评和专项督查,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评比表彰保留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加强法治建设的实施规划,每年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对推进法治建设作出具体安排。(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