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5 年)》的通知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 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8 月 19 日
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 年)》和《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具体实施方案(2016-2020 年)》贯彻落实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多措并举、改革创新,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补齐短板、开拓进取,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及北海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改革开放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推进北海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北海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北海发展特点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 2025 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领域整治效果明显,我市力争在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为到 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基本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立足推进北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深入协调解决有关部门遇到的职能、职责方面问题,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全面治理,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创建“网格化+智能化”社会治理新模式。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水平。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解决基层一线力量薄弱、行政效能不高的问题。
(五)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
全面厘清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推动全市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着重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管理,2022 年年底前,全面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行政审批评价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取消或下放。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实现 9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一次不用跑”。进一步推行智能审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加强对新设行政许可的监督。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由“重审批”向“宽进严管”转变。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实施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探索实践“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七)优化政务服务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进落实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实现 90%以上公共服务事项“一次不用跑”,2022 年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优化整合提升我市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基本服务需要。加强政务服务宣传,创新政务服务机制,让群众对政务服务事前充分了解、事中快捷办理、事后有效评价。
(八)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九)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总结我市和吸取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制度,增强营商环境内生动力,推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畅通企业反映诉求渠道,构建“亲”、“清”政企关系,建立良好的政商环境,让企业毫无障碍享受到优质服务,实现政企沟通“零距离”、企业办事“零障碍”、为企服务“零投诉”。同时,在已有三项考评指标成为全国典范的基础上,力争我市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增强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合理配置政府立法资源,坚持政府立法工作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根据社会关注、实践需要和条件成熟情况安排年度立法项目,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指导性和实用性。重点研究凸显北海特色的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污染防治,湿地、旅游区、海洋保护等立法项目,逐步搭建起完善的政府立法体系,使立法决策、立法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
(十一)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政府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凡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市委讨论决定。完善立法协同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完善立法调研机制,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推进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和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推进和融入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探索建立开放式、多元化的政府立法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社会影响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引入第三方起草机制。
(十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制定机关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和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按期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完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异议申请处理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信息化水平,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努力使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
(十三)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最后发表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十四)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深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科学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的决策调研、听证会、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重要环节,确保真正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行政决策效益和公信力。依法不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决策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请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确保行政决策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十五)增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效
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激活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公共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贯彻落实《北海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以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形成以内为主、以外为辅、内外结合的法律顾问工作格局。健全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涉企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决策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依法主动公开信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积极推行全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完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将重大行政决策文件上网、登报等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环节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十六)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充分发挥高端智库决策咨询作用,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行政决策机关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必要时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严厉查处行政决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失、危害人民群众利益或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七)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持续推进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政府及其部门法治工作机构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职责。政府或者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研考察、公开听取意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者论证等多种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审查覆盖面应达 100%。合法性审查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集体审议。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机制。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行政首长末位表态制,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市、县级两个行政执法层级,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推动形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加快构建全覆盖的整体政府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行政执法体系。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统筹推进基层放权赋能和明权确责,坚持放权与放人、放编、放经费同步解决,实现行政执法“瘦身强体”。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改善行政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
(十九)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
健全政府机构运行机制,进一步厘清审批、监管、执法部门职责边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完善以“12345+人民 e 眼+解忧超市”为依托、以综合行政执法为抓手的北海特色现代化治理体系,实现机构优化协调高效,提升政府整体效能。加强城乡社会治理与服务综控平台建设,健全平台的举报、调度、协调、反馈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健全行政执法、监察调查和刑事司法紧密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机制,细化案件移送标准、移送程序和证据要求,加强移送衔接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纠正“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二十)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在“双公示”和“协同监管”等平台的- 15 -基础上,统合完善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通过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快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设,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查。完善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运行机制,实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 5%。
(二十一)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维护水利、电力、供水、油气、交通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预警监测,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绝以罚代刑的现象。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二十二)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立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 16 -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效果。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依法予以公开。
(二十三)规范裁量权行使和行政执法程序
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出台与我市地方性法规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动态管理,使可以量化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达到全覆盖。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规范和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促进公正执法。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深入推行执法听证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严格行政执法标准,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北海市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将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化、常态化。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增强行政执法文的说理性,加强执法台账、执法文书管理,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十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明确轻微违法告知承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执法手段的适用范围、程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密切关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十五)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完善风险治理机制,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公共卫生安全预警和保障能力。毫不松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守住“北海防线”。
(二十六)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和法治教育,增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法治意识,强化全市各级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快速反应和实战化能力。坚持预防预备和应急处突相结合,提高灾害监测预警水平,提升城市防范和抵御灾害能力。全面梳理排查各类重点隐患区域,加快补齐短板漏洞,提升城市抗灾韧性。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二十七)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调动市内外积极力量形成应对处置强大合力。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平等对待人民群众的权益,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尊严,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提高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能力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矛盾纠纷化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十八)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指导机制和工作考评机制。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机制的衔接,在矛盾排查、信息沟通、调解效力、结果运用等方面协作贯通。重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知识产权等领域行政调解。坚持自愿原则,防止变相强制调解。
(二十九)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推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公开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受理范围、受理机构、流程、时限和救济途径,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开展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案例指导、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提升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能力。打造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三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全面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进行政复议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健全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机制,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推行立审分离、现场调查、公开审理、简易程序、集体研究、咨询意见等制度。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质化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普遍建成行政复议代办点,推出行政复议便民措施,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北海经验。
(三十一)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与行政赔偿工作
主动配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按规定向法院提交案件依据、证据和材料,遵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尊重并自觉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加强政府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和联系,推动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依法进行行政赔偿、补偿。畅通行
政赔偿申请渠道,赔偿义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标准办理赔偿案件。经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诉讼判决需要进行赔偿的,及时支付赔偿费用,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三十二)规范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构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成百家人民调解工作室。加强道路交通、医疗卫生、劳动关系、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保障制度,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调解员培训,建立健全法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制度,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常态、高效、便捷、权威的化解渠道。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造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管体系。完善监督制度,坚持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十三)形成监督合力
坚持党对法治监督的集中统一领导,将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推进对法治政府的全面监督,发挥整体监督效能。实现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积极发挥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制度的监督作用。 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 22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切实调动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支持担当作为与创新创业,健全担当作为的保护和激励机制,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严格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四)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明确政府督查对象与内容,对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明确政府督查的机构与职责,规范政府督查的程序与方式,落实政府督查责任与实效,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完善行政监督制度。
(三十五)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升法治督察、执法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投诉举报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力度。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大力整治重点领域执法乱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重点监督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严格管理罚没收入,全面杜绝罚没指标、罚没奖励等。
(三十六)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引领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推动社会信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行政机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健全政府诚信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实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人员政务诚信档案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和守信行为的激励。
九、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推进政务公开常态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为公民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保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十七)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体制机制,有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证政务阳光透明,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信息公开渠道与内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落实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三十八)明确和扩展政务公开的范围
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规范性文件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改革方案、重点工程项目主动公开、持续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做好重大突发事件、舆论热点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三十九)完善政务公开方式与渠道
全面推广和运用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新闻发布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重大信息发布等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和热点问题,有效回应群众关切。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和即时通信等新媒体平台,引导热点敏感问题的社会舆论,扩大受众面,提高影响力。扩宽政务公开渠道,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扩大网上办事范围,方便各族群众通过互联网查询信息、办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和归档等环节制度规范。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协调、目录编制、工作考核、年度报告、督查指导、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四十)尽责完成依申请公开工作
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地答复每一件申请。严格执行限期答复机制,规范答复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标准化,依法按规范做好答复工作,提高答复质量。
十、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四十一)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
及时融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总结和推广“珠城矫务”智慧平台等建设经验,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结合。
(四十二)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提升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为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定依据。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四十三)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及时衔接广西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和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落实行政执法 APP 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合理配置执法资源,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
十一、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落实党委负责人的法治政府建设职责。
(四十四)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理论。各级党委切实履行法治建设领导职责,重点解决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四十五)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将示范创建和督察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抓手,持续开展全国、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配合自治区做好法治政府督察工作,每年开展我市法治建设督察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协调和互相促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培育、打造法治政府建设品牌,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对照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找差距、补短板、提实效。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力度,优化考核机制、考核指标与考核效果。
(四十六)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领导干部定期参与法治专题讲座。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全面提升政府工作人员法治素质与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定期开展法治能力考查测试,推动在法治实践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提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加强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理论学习和经验总结。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在全区或全市建立的统一行政执法人员网络学习培训平台接受不少于 60 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落实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推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广泛参与法治政府建设。
(四十七)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
各级政府政策法规部门、理论研究部门以及全市有关教学科研机构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主动学习最新政策精神与理论成果,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政策高度与理论水平。吸收各级党委与人大立法人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参与法治政府研究工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广泛合作,打造法治政府建设研究的平台与队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及时汇总整理法治政府建设的最新成果与典型事迹,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动态化成就经验宣传力度。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市委依法治市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