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市直各系统,各直管、驻市单位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涉及乡村清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引领和推动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条例》的实施对于防止乡村环境污染,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广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西”建设,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同志对《条例》的贯彻实施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宣传氛围,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司法厅的工作部署,将在全市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营造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浓厚氛围。积极参与乡村清洁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乡村建设活动持续开展,通过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提高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广大人民群众清洁乡村法治观念,推动“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活动时间
2016年6月30日—7月6日。
三、形式和内容
(一)结合宣传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地区、部门和单位宣传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利用各大媒体开展集中宣传;二是制作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墙报板报等传统方式进行宣传;三是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开展《条例》宣讲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四是举办《条例》专题讲座和开展《条例》知识竞赛;五是组织法治文艺演出,宣传推广乡村清洁先进典型;六是利用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兴媒体开展宣传活动,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
(三)突出宣传重点,明确宣传内容。一是宣传《条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二是宣传乡村清洁的主要设施;三是宣传乡村清洁行为规范;四是宣传乡村清洁保障措施;五是宣传乡村清洁的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条例》宣传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工作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精心策划,周密部署。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因地制宜、突出各自特色,广泛进行宣传。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干部职工要带头参与,将《条例》宣传内容带到家中,带给亲人,带给朋友。确保《条例》宣传活动有声势、有影响、有效果。
(三)强化监督,指导检查。在宣传活动期间,市、县区两级人大机关要加强对《条例》宣传活动的监督,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普法宣传职责,对《条例》宣传情况给予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条例》宣传经验,切实提高《条例》的宣传实效。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整合资金,对《条例》宣传周的经费切实予以保障,确保《条例》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五)及时上报信息。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上报《条例》宣传活动信息,总结宣传活动经验。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工作总结请于7月8日前上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廖迪 电话兼传真:3156575
电子邮箱:bhsyfzsb@163.com
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