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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出台《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9748   发表时间:2016-07-20 09:52
 

77,市政府正式出台《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对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

该《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湿地保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同时,《办法》提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公园的保护工作。

《办法》指出,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保护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以及管理服务区。保护保育区内除保护、监测以外禁止进行任何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内可以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办法》中明确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挖塘、开矿、采砂、采石、取土、烧荒、修坟、采集泥炭以及生产性放牧;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抓捕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捡拾、损坏鸟卵和鸟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使用电鱼、水枪喷射等破坏湿地生态资源的方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动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或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商品性采伐林木;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北海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