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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致一人重伤 获刑10个月赔付52万
来源:广西普法网   作者:韦慧 张晓莉   浏览次数:24596   发表时间:2016-09-18 10:57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要牢记于心,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韦某却以身试法,酒驾导致他人重伤。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晚,韦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韦某某由城区往东江盛源厂方向行驶。韦某驾车行至国道323线1212KM+200M处,被害人黄某骑着一辆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在前方同向机动车道内行驶,由于饮酒后反映迟钝,未注意观察路面,韦某所驾车辆车头碰撞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尾部,造成黄某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肺炎并胸腔积液等多处器官受到重创,且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韦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1.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经河池市公安部门认定,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驾驶车辆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在第一时间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治疗,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以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6311.1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