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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患癌病休公司解除合同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马超   浏览次数:20686   发表时间:2016-09-18 10:59
   女员工王某患上甲状腺癌后,将医院的证明提交给了劳务派遣公司,但公司为了将她踢走,硬给她扣上了旷工的“帽子”,结果被法院确认为违法。

  2009年6月1日,王某与南京某外企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将王某派遣至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职务。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1月,王某患上了甲状腺恶性肿瘤。2013年4月底,王某与天津贸易公司就患病后的工作事宜进行协商,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王某要求自2013年5月起缩短其工作时间,天津贸易公司未同意,并让王某继续休病假至2013年6月30日。

  2013年7月1日,王某至江苏省人民医院复诊,医院出具《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其休息1个月。同年7月15日,天津贸易公司以王某自同年7月1日起旷工为由,将王某退回南京人力公司。次日,南京人力公司向王某邮寄了《员工旷工通知单》,称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限王某于同年7月25日前回公司上班。同年7月19日,王某向南京人力公司递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情况说明。2013年9月初,王某就病假及工资发放等事宜与南京人力公司进行协商,人力公司则表示需要与天津贸易公司沟通,并让王某等消息。

  不成想,王某等来等去,却在2013年9月30日等来了南京人力公司的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令王某气愤的是,对方明知她患癌并提交过诊断书和情况说明,还硬说她没有事先请假算缺勤,并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在家休息期间,王某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审理后裁决撤销了南京人力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裁定天津贸易公司支付王某相应工资及福利。对此裁决,天津贸易公司不服,将王某及南京人力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项证据,可以认定王某自2013年1月3日起属于医疗期,天津贸易公司认定王某自2013年7月起存在旷工行为不当,其将王某退回南京人力公司的行为不当。南京人力公司未按规定事先将解除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组织,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一审法院还认为,两家公司对于纠纷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应支付王某2013年7月至12月的病假工资3.6万元,天津贸易公司还需要支付王某600元过节福利。一审判决作出后,天津贸易公司提出上诉。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