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海市环保局、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衔接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和司法机关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形成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部门各负其责。
各级环保部门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及时移送。
一是强化证据意识,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二是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认可的通知要求办理;三是对尚不构成犯罪但适用行政拘留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均应依照案件移送要求和移送标准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四是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情或者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会商案件情况。对情况紧急或有证据表明重要涉案人员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嫌疑,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加强环境违法案件侦查工作。
一是切实落实执法办案主体责任,认真受理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按照移送立案要求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二是接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认为违法事实轻微,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是侦办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反馈给案件移送的环保部门。
各级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督办力度。
一是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及时依法批准逮捕、提起诉讼,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二是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并将案件移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切实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突出问题,依法及时查处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等行为;四是加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审判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追究不力。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五是应当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快捕快诉。对责任事故涉及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严肃查办。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一是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当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及案件发生后行为人处置、应对情况等,准确适用法律。对于共同犯罪,应当区分各行为人的地位及作用,做到罚当其罪。对于作出无罪判决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提出司法建议,并将案件移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的处理结果应得到及时反馈。
二是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并具有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或公安机关侦查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刑要特别慎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后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三是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要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禁止以罚金刑来代替主刑的适用。罚金数额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污染环境行为的危害后果、实际损失、影响程度等情节。对于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应当考虑主观的恶劣程度、行为潜在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确定。
四是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选聘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询问。
具体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联系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环境执法信息交流,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强化对环境违法者的震慑力,建立部门专人负责对接联络机制,指定一名联络员,有相对固定的联络方式,确保信息交换、动态管控衔接顺畅,案件办理及时。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负责人由各单位的正职或者分管领导担任,联络员由各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疑难、复杂案件或紧急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通报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以及联合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办理案件和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和措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实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信息互通。
四是建立执法联动制度。可以启动环保与公安执法联合执法机制的情形:一是办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可能引起群众性事件的;二是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可能遇到暴力执法的;三是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的;四是犯罪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五是经协商需要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五是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环保部门或检察院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检察院对移送、立案、侦办全程监督。
六是建立案件督办制度。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对以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一是自治区挂牌督办的案件;二是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三是市领导批办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公安、环保部门要成立专案小组,落实督办要求。各县区公安、环保部门相应建立本地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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