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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调中心成功调解一起药物反应引发的医患纠纷
来源:市医调中心、基层工作科   浏览次数:10711   发表时间:2016-11-17 15:03
 

感冒咳嗽、身体不适等“小毛病”,到医院门诊看医生,医生给输几天液,是国人司空见惯的看病及治疗模式。本文患者就因为这“习以为常”引发数天中风样抽搐,至今心有余悸。

20161013日,50岁的王某某到市医调委投诉称:因近几天感冒咳嗽到市区某医院门诊内科看病,医生开了三天输液,每天输3瓶药。第一天输完液回家,没多久就出现头面部及四肢抽动颤抖,并感到胸闷不适。家人惊慌以为中风了,次日到输液室告诉护士,问是否药有问题。护士说开的是消炎药,没事,于是继续给予输液。结果第一瓶药没输完,又出现了上述症状,护士找来医生,问一下,看一看,说是正常反应就走了。输完液症状愈加严重,即到急诊科就诊。医生经检查头颅CT及查阅输液药物,诊为药物反应而停了药。医生说没有办法,多喝水使体内药物排解干净症状就会消失。此后数天因嘴颤手抖吃不好饭、睡不好觉,体重骤减。病没看好,反而造成本人身体及精神的损害,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500元。

患方当天即递交调解申请材料。调解员查阅其门诊病历得知,引发患者出现毒性反应(属不良反应的一种)的药物为氨茶碱,输液的其他两种药物是依诺沙星、地塞米松。医方表示愿意依据事实以调解的形式解决争端。1020日医调委正式受理调解此纠纷。调解员随之在与医方的沟通中指出:医方是否合理用药未经鉴定我方不敢妄言,药物反应本身也并不构成医方过错,但医方对此事的反应及处理有不妥之处:1、患者两次输液均出现神经系统症状,患者家人多次告知医务人员,但并没有引起医方的重视而及时停药——导致药物在体内储存增加,症状加重;2、医生发现不良反应而停药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加速排解;3、氨茶碱与依诺沙星配伍合用延长其半衰期,减缓了药物的清除率。调解员建议医方认真审视己方医疗行为的不足,给予患方合理赔偿。

尔后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背靠背及面对面协商,医方表示:患者到我院就诊,医生按照呼吸内科疾病的诊疗常规给予接诊。后来由于药物不良反应,患者出现全身抖动等症状(不排除药物的个体差异因素),我方没有及时停药并采取相应措施。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毕竟对患者生活工作造成了一过性影响,具有一定责任。故此,1、愿意承担患者本次70%的医疗费(第一天药费除外,因国家明文规定用药后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2、愿意承担患者6天误工费的70%3、因患者没有住院,所以不同意陪护费一项;4、因没有造成患者残疾或死亡,所以不同意精神赔偿金一项。

患方对医方赔偿方案表示满意。经三方参与审慎计算,患方医疗费、误工费合计1607.77元,医方承担70%,即赔偿患方1125.4元。医患双方达成共识,1025日签订调解协议书,皆大欢喜。

药品对人类而言可谓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防治疾病,同时也可因不良反应危害健康,尤其是静脉输液,它的不良反应率及严重程度要高于其他给药途径。故此世界卫生组织在上世纪末就确立了“能吃药不打针、能打针不输液”的合理用药原则。鉴于我国滥输液、滥用抗生素的严峻形势,国家卫计委也于201312月制定“能口服或肌注就不要输液”在内的合理用药十大原则,目前国内一些大医院已全面取消普通门诊输液。这对于预防药物不良反应、降低抗生素的危害、维护患者的健康及经济利益等诸方面,都将产生深远而持久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