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3日,北海市直某专科医院住院部发生了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当天凌晨1时20分,该院值班医务人员巡视病房时发现60岁的肺结核住院患者戚某某上吊于病室卫生间内,解开绕颈电线后检查患者已无心跳呼吸,即就地行心肺复苏术,随后抬患者到病床继续进行一系列抢救,至凌晨2时50分,终无生命迹象。医院在抢救的同时通知其亲属到场并向110报警,即时北海市公安海城分局法医、城东责任区刑警大队及边防派出所民警相继到达现场进行勘查。
5月30日,患方家属向北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并于6月2日递交了调解申请书、委托授权书、住院病历及其他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患者在医方医院住院期间死亡,不能确认患者是否存在自缢行为,医方主张患者死于自缢没有依据。医方对于患者的死亡存在过错或过失,并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要求医方按申请人诉求赔偿967231.5元。
鉴于此纠纷复杂,警方尚未出具患者死亡原因书面结论,不能断言是否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关,医调委经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商讨后作出处置方案:1、要求医患方敦促有关部门尽快下达患者死亡书面认定意见,排除刑事案件后再行调解抉择;2、患方申请主体婚姻关系模糊,须出示确凿证据。随后患方申请人递交其与死者婚姻关系有效证据;6月25日市公安局出具患者死亡原因书面结论:综合走访调查及现场勘查情况,戚某某的死亡排除他杀,符合生前自缢死亡。
调解员在征询医方意见后,医方于7月21日完成了申请调解的既定程序。医方除递交例行规定的病案资料,例外地交付了患者自入院到医务人员发现其自缢后进行抢救的所有病程记录。患者的入院记录提示:戚某某于2016年2月27日入住市区某专科医院,入院诊断1、继发性肺结核;2、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III级;3、II型糖尿病;4、原发性高血压。医方在申请书中称:戚某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缢死亡与我院诊疗过程无因果关系,我院无过错责任。但医方表示,愿意通过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与患方纠纷。
根据北海市北办发【2013】55号文件《北海市医患纠纷调处工作暂行办法》第六章第32条——“患者提出赔偿、补偿金在10万(含10万元)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戚某某纠纷案例必须要做医疗事故鉴定。2016年7月29日,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就鉴定问题进行面对面调解商谈。之前患方家属曾提出委托合浦还珠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医方拒绝。此次调解就医疗事故鉴定问题医患双方达成了共识,调解员随即办理申请及委托鉴定事宜。
2016年8月5日,市医调委收到北海市医学会下达的戚某某病例《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原因是“患方死因不属医疗行为,无医疗技术鉴定意义。”即予通知医患双方,并与患方家属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引导患方家属如继续主张大额赔偿,可尝试走司法或仲裁途径。 至此市医调委终止戚某某纠纷案例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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