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起,北海市在全区率先推行行政审批容缺办理承诺制(以下简称“容缺办理”),打破原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再受理”的传统,将补正材料与受理审核同时进行,切实解决行政审批中的办事难、效率低、反复跑等问题。“容缺办理”实施4个多月以来,全市共容缺办理行政审批250多件,企业注册时间平均不超过3天。
2017年8月,北海市印发实施《北海市行政审批容缺办理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可实行“容缺办理”。县(区)政府参照市本级做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容缺办理”工作。截至2017年12月上旬,全市213项行政许可事项推行“容缺办理”,占全市行政许可项目的65.5%。全市“容缺办理”事项可容缺非关键材料共956份,占全部需要提交的2575份材料的比例达到37.1%。
二、不断完善“容缺办理”新流程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容缺办理”的窗口,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容缺办理承诺单”,针对每个事项在“容缺办理承诺单”填写可以容缺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情况下,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容缺办理承诺书以及容缺办理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属即办件的,可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并将证件副本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送达申请人。属承诺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在办理期限内补齐全部容缺材料的,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未能在办理期限内补齐全部容缺材料的,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副本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譬如,北海市探索推动将部分“前置”事项改为“后置”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前需要通过“水评、环评、震评、能评”等多个前置审批环节。实行“容缺办理”后,对于环境影响小、能耗低的非制造业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可依法依规通过告知、承诺、转换等办法,将部分“前置”事项改为“后置” 事项,把项目立项前提报延迟至施工许可前提报,大幅缩短项目立项时间。
三、大胆探索“容缺办理”新实践
推行行政审批“容缺办理”是北海市行政审批部门践行“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精神的具体表现。实践中,“容缺办理”的实施更加灵活,更具人性化。一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可“容缺”的材料范围。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人办理时按规定要提交7份材料,可“容缺”2份。北海某水产有限公司到政务窗口办理时,只携带了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案表原件和身份证,但窗口工作人员认真核对信息后,仍予以受理并按承诺时限要求办理,告知申请人到窗口领证时补齐所有材料即可。二是结合实际灵活掌握可“容缺”的材料。如渔民到政务窗口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到期换证时,有的没有带身份证,有的没有带《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窗口工作人员也都先受理,待申请人到窗口领证时再补齐材料。以一般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为例,需要申报材料5项,实行“容缺办理”后,只需要在申请时提供3项关键材料即《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城市规划部门涉及文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文件,而委托书和施工安全文明措施两项材料只需要作出书面承诺,在项目办结时提供即可。三是主动启动“容缺办理”机制。如北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陈经理到政务窗口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手续时,缺少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劳动合同等材料,焦急的陈经理不知如何办。窗口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主动启动“容缺办理”机制,进行了容缺受理,避免了申请人回来跑,节省了时间,节约了成本,赢得了口碑。
四、同步建立“容缺办理”新机制
(一)运行机制。北海市政府公布推行“容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明确实施范围,制定“容缺办理”承诺书,每个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单”,明确哪些是必备件,哪些是容缺件。加强台账资料管理,落实专人追补材料,并做好相关记录,不断改进“容缺办理”服务方式。同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同步调整“容缺办理”的事项目录。
(二)管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时,容缺办理承诺书视为生效,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期限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标注。行政审批相对人在“容缺办理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可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监督机制。不断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审批相对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行政审批决定。另一方面,“容缺办理承诺制”专设履诺把关环节实施监管,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由市行政审批局记录在案,并通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将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企业和个人社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