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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 社区服刑转为监狱服刑
来源:北海市司法局   作者:罗长胜   浏览次数:8356   发表时间:2018-06-05 08:58

2018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在合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的协助下,合浦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干警在合浦县司法局星岛湖司法所会议室内成功抓捕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并将其押送至合浦县看守所,依法对其进行了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潘某某自2017年2月23日起在合浦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由星岛湖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在缓刑考验期内,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于2017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合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据此,合浦县司法局于同年11月27日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被警告处分后,潘某某仍不知悔改,于2018年4月10日再次因吸毒被合浦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三百元,且经公安机关认定,潘某某已吸毒成瘾。鉴于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屡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违反了国家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且已吸毒成瘾,不再适合社区矫正。合浦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缓刑建议,建议撤销对罪犯潘某某的缓刑。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对罪犯潘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潘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合浦县司法局收到合浦县人民法院对潘某某的刑事裁定书后,迅速召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领导会议,讨论研究对罪犯潘某某的三个抓捕方案。根据第一个抓捕方案,于 2018年5月30日成功将潘某某抓捕并收监。

对社区服刑人员潘某某的收监执行,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体现了合浦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今后,合浦县司法局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继续探索和实践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