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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社区服刑人员义务清单
来源:北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12739 发表时间:2016-07-01 00:00
北海市社区服刑人员义务清单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北海市社区服刑人员义务清单共十六项公布如下。
【编号】SQJZYW-01
【义务名称】按时报到
【义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三十条
【义务运行】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登记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矫正。
【编号】SQJZYW-02
【义务名称】接受宣告
【义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义务运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到场接受身份核实宣告执行社区矫正接收宣告书。
【编号】SQJZYW-03
【义务名称】接受分级管理
【义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四十三条
【义务运行】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接受严管三个月期满后,接受风险评估按评定等级接受严管、普管或宽管管理。
【编号】SQJZYW-04
【义务名称】接受科技监管
【义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六十三条
【义务运行】矫正期间按照要求接受手机定位监管。
【编号】SQJZYW-05
【义务名称】接受检查核查调查
【义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义务运行】矫正期间接受实地查访、通讯核查,配合接受调查。
【编号】SQJZYW-06
【义务名称】定期报告
【义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四十四、四十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级管理规定
【义务运行】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级管理规定报告。
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接触对自己矫正产生不利影响的人等情况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司法所。
【编号】SQJZYW-07
【义务名称】定期复查病情、提交复查报告
【义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一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四条、二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四十六条
【义务运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定期复查病情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编号】SQJZYW-08
【义务名称】参加教育学习
【义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六十七、七十条
【义务运行】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接受个别谈话教育,每月不少于八小时。
【编号】SQJZYW-09
【义务名称】参加社区服务
【义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七十三条
【义务运行】具有劳动能力应当参加社区服务,每月不少于八小时。
【编号】SQJZYW-10
【义务名称】接受心理矫正
【义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七十七条
【义务运行】配合接受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
【编号】SQJZYW-11
【义务名称】遵守禁止令
【义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二、二十二条、《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四十八条
【义务运行】按禁止令规定不从事特定活动,不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和不接触特定人有正当理由确需进入特定区域、场所需申请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编号】SQJZYW-12
【义务名称】遵守会客规定
【义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四十七条
【义务运行】不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罪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有正当理由确需会见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接触同案犯等可能诱发其再次犯罪的人,需申请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编号】SQJZYW-13
【义务名称】外出请假
【义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义务运行】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的需请假提前三个工作日(外出时间七日内)或提前七个工作日(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申请(情况紧急,可以电话申请)获准方可外出确需延长假期的,返回居住地提交续假申请(确有不便,可委托代办续假手续)获准方可续假,一次外出时间(含续假)不超过一个月外出期间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假期届满前返回,返回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
【编号】SQJZYW-14
【义务名称】不得出境
【义务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四十九条
【义务运行】不得出境。
【编号】SQJZYW-15
【义务名称】作出矫正总结
【义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一百一十一条
【义务运行】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作出个人总结。
【编号】SQJZYW-16
【义务名称】接受解除宣告
【义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四条
【义务运行】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织的解除宣告接受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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